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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lui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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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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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論先看考古題或先讀熟課本-以行政法國家考試為例
原創文章
Normal 0 0 2 false false false EN-US ZH-TW X-NONE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論先看考古題或先讀熟課本-以行政法國家考試為例
前言:
2012-07-26 23:46由派小星同學提出「行政法新手該先看考古題→課本,還是先熟讀課本→再做考古題?」的問題,幾日下來,多數同學的回覆意見多為「先熟讀課本,再做考古題以練習」,依照筆者的推論,此等意見多立於「不先熟讀課本,怎麼看得懂題目」。此說看似建議初學者學習法律應循序漸進、穩扎穩打,然而回到現實面,筆者認為這是相當不切實際的想法。
一、為何不「先」讀通課本?
1.課本內容龐雜
現行幾乎每年更新的行政法課本,吳志光老師之著作《行政法》(新學林出版社),約略四百七十頁,詳究其內容,相較於其他法律教科書(專指各大學法律系教授論著)堪稱層次分明體系完整,然而其分層過細、內容龐雜,單頁註解過多,極有可能造成讀完一頁忘一頁的後果。
2.讀課本沒有效率
既然稱為課本,必定將所有行政法相關知識盡可能在其書中闡明,但是國家考試只考重點,罕見學說或是百家各一之說,如做為國考題,僅徒增困擾,一般而言,爭議性過高的題目,在審題時,即被排除,一照常理應無緣與各位同學在考場相見。花時間讀完一整本課本,記憶力及強的同學或許有幸增添許多法律知識,但普通同學最後能得到多少收穫,可見一斑。或許有同學會很天真熱血地說:「讀完一遍忘了,再讀一遍不就好了嗎?」筆者只能說,您的學習精神我很佩服,但國家考試三、四基本考六科,司法官考試更囊括六法(約略十科以上),除全職考生外,多數同學既要上班上課,又要花時間準備考試,何以執拗地選擇事倍功半、土法煉鋼之途?
3.選擇哪一本?
(1)大學教科書
大學教授多為法律學者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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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0 (by kai709) | 理由: 我只能說:我們的想法及作法都一樣.



獻花 x6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9-06 02:34 |
我愛史努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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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有在網路書店買過陳治宇、林清、黃默夫的行政法....





但翻來翻去,只有黃默夫的我看得下去....




考古題真的很重要,國考初學者務必要依原po的建議


才能少走冤枉的路....表情


~謝謝原po熱心分享~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9-06 21:06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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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考古題要知道答案是否修正(法規修改)

話說我那時候是80題選擇題
不到90分就沒上榜機會了(四等)
五等(初等)更只能錯一題或兩題==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9-11 17:01 |
genre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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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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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真是熱心不藏私,分享經驗心得
考試乃求過關錄取,不是做學問鑽牛角
不才就這樣譬喻:
考古題練熟了才知那一條路才是通往考試錄取的路
而熟不熟讀課文只是開車或走路到考試錄取終點的差別
若是走錯路,就算比別人快也枉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22 09:15 |
original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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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
真希望 Samlui 大大
能分享其他科目之準備心得


不再靠家人 不再被看不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05 01:36 |
as000863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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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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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版主分享及4樓genre543 版主分享,感謝您們不藏私的告知成功方法!!使晚輩受益良多~~ 表情


心想事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2-12 08:52 |
moca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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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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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熱心的指導,也不失為一好方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15 23:22 |
梓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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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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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一種選擇~~但是真的好難喔~~~不是讀本科系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0-05 22:10 |
本爐主出馬啦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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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爐主出馬啦!又來搞破壞啦!
這篇版大建議以準備考古題為國考方向,本爐主深感不以為然!且這套準備方法,也只是適用在一般選擇題、低階等級的國考!如果要準備高階一點的考試(司法、高普、其他以申論為主的考試),這套方法只能讓你”當砲灰”!

為何會這麼說?!以下幾點說明,當然,還是以行政法當範例!
一.國家考試日益競爭,光是看考古題就夠嗎?
公務員錄取名額低,但參加國考的人卻不斷增加,兩者近年極端的差異下,造就成”參加國考的人,實力越來越強;國考題目,越來越艱深、冷僻”!搞不好今年所出的題目,過去兩三年都從未出現過!相對的,當該題出現後,明年、後年、大後年會出現嗎?搞不好還不到1%!

理由很簡單!這是老師改題的”最簡易的刪去法”,這題會不會寫,看內容就一目了然!當下立判!不需要說比較其他人的內容來給分!所以當出了艱深、冷僻、法典裡面都沒有的題目時,你能怪出題老師嗎?還是怪你準備不充分呢?

二.你是如何練考古題的呢?
如果你覺得你對該科之某個段落(如:強制處分、證據、共犯、未遂……..)自覺有實力,想練練考古題時,有以下的問題:
  1.你寫該考古題時(不論是申論、選擇),是以”正規考試標準”作答嗎?
當你在寫考古題時,發現你對這題不知道時,該怎麼辦?open book嗎?可是你在作答時,就視同正規考試了!可以open book嗎?

那為何這題你不會呢?讀的不熟、一時忘記……..很多理由;但是,還是回到本題------->”這些問題、理由,可以在正規考試時出現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是否應該檢討自己的讀書方法,再加深對該科目的理解;相較之下,你連馬步都站不穩了,你所練的考古題,有意義嗎?

    2.就算你對此題目很了解,但是你對該題”回答得很完整”嗎?
你所練的考古題,都是近年來各個類科考試的題目;相對的,這些題目的”範圍”,不見得只侷限在該篇章而已!如:刑訴的強制處分、證據,往往是考古題大熱門,該強制處分是否合法、有無證據能力,應該大部分考生都能掌握!問題是----->怎麼救濟?抑或於審判階段之強制處分適法性有問題,又該如何救濟?

再如行政法之行政處分,是否為無效、得撤銷…….,法條均有說明,問題不大,問題是,又應如何救濟?是否要通知當事人調查…………
以上,均說明同一件事,國家考試是把你當作【全部都讀完、讀通】後,才來參加考試的!你對強制處分、行政處分………很熟、很了解,那又如何?你沒寫到救濟方面、沒寫到程序相關方面,甚至沒有推論出違法性之理由;簡單地說,如僅以該題之【重點】回答,而未回應其他的爭點時,你的作答”完整嗎”?

  3.不管你對該題會不會,之後你所對的補習班、課本擬答,是正確的嗎?有意義嗎?今天你所對的課本、補習班的擬答,是【全國不特定考生,得以共見共聞的】!一個班有上百個考生,卻全部一致共用同一個老師的課本、教材!試想:每個考生都像你一樣,考古題作答完都都對照課本、擬答,你的作答跟其他人有何鑑別度呢?

更不用說有些知名的老師,程度普普、甚至教的很簡略!連考古題擬答都只是帶法條、判例而已!這樣就是你們的【申論模擬】!你覺得這樣的考古題練習,是不是只適合選擇題或低階的國考呢?反而對於高競爭的國考,這種準備方法只是讓自己不斷的失敗罷了!因為,你的內容,跟其他人有什麼鑑別可言?

三.初學者一開始練考古題,合適嗎?
以我參加國考經驗而言,”時間”是最重要的!要如何在最短的時間內審完題目是首要目標;問題是,你當下考試的題目,都只有在考卷發下當時才知道的!如何要以最短的時間,審完與你僅有幾秒見面之緣的題目呢?這就需要平時的練習了?

如果初學者一開始就練考古題,就算很會寫,問題是:這些考古題題目,一定會和你參加考試的題目”一模一樣”嗎?如果是否定的,那一開始寫考古題有何意義?就算把所有類科考試的題目全部做完一遍,會和你參加考試的題目一樣嗎?

倒不如說,初學者一開始應該好好建立基礎,建立好的讀書方法;之後剩下3、4個月在練習考古題,一來此時你應該全部都讀完,此時你對題目的作答更完整,更容易發現自己的問題;二來,如果對這些考古題不熟,更容易創造出”考試氣氛”!如果對自己沒見過的考古題做練習,可訓練自己要在極短的時間內,以自己準備充實的學識,去發覺該題爭點之所在!可培養自己在考試當下的膽識!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1-19 1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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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無捷徑、勤苦為徑

書山有路勤為徑,學海無涯苦作舟

這兩段話,尤其是在錄去率低的考試,更能顯現出來!如何在此高競爭的考試下脫穎而出,不僅是要準備,更要有比一般人付出更多的辛勞、心力!

所以應付考試,不應該抱持"如何不用花太多時間去記憶",而應該是"為了考上,就算花再多的時間去記憶,我也甘願"!

共勉之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1-19 1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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