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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s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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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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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继承】关于特留分、归扣之计算
各位好,我有一题相当疑惑,不同参考书的解答却有2种算法,但算出来答案完全不一样。
因为是自己读,所以求助无门,寻求各位高手帮忙解答一下阿,再三感激不尽!
------
【问】
甲死亡后,留有财产500万元,负债300万元。继承人为甲之子乙、丙二人。
甲生前因乙营业赠与60万元,并立有遗嘱对丁遗赠200万元。
请问乙、丙行始特留分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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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djs0601在2013-05-04 18:2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1 23:25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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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就出在归扣到底是何时行使呢?
依1173I ,200+60,这60就是从乙口袋挖出来的,所以继承一开始就被归扣了

<应将该赠与价额加入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所有之财产中>

甲之遗产为500-300+60=260
乙丙特留分=260/2/2=75X2=130
对丁遗赠260-200=60
违反特留分规定,乙丙依1225条向丁扣减,130-60=70
故丁可得200-70=130
而乙丙各自之应继分130/2=75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2 13:04 |
djs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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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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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的回覆,我大致了解你的意思了。
但最后乙丙各自应继分怎么是75万? 130/2=65吧

总言之,是等特留分算完,乙的应继分再扣60万吧
那这样应该是丁130万,乙65-60=5万,丙65万

若有不对,再请指教。谢谢你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2 14:22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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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抱歉看错了。应该是第一种算法才正确。(若没有对丁遗赠的话,第二种算法到第3行为止都是正确的)

略调整解答1第4行以下的论述方式,不知道会不会比较好懂:
乙之特留分130/2=65
丙之特留分130/2=65

丁受遗赠200万元,对乙丙特留分均遭侵害,故乙丙均得行使特留分扣减权,
但金额方面:
乙之特留分65万,但先前已受特种赠与60万,故仅得请求5万。
丙之特留分65万,得向丁请求全额65万

所以丁留下130万


[ 此文章被寒窗问拾得在2013-05-04 22:45重新编辑 ]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3 23:32 |
BoBo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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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数字有的都打错了= =
不过解答一的结论是正确的喔
因会侵害特留分,所以经扣减完后:
丁拿130万
乙拿5万
丙拿65万
合计共200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4 17:58 |
djs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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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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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所以乙的计算顺序是: 应继分→特留分→减60万
而不是应继分→减60→特留分

两者先减后减,答案差真大。
总言之,感谢大家的解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6 00:46 |
a56182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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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乙的计算顺序是: 应继分→特留分→减60万
而不是应继分→减60→特留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6 02:49 |
a56182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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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遗产为500-300+60=260
乙丙特留分=260/2/2=75X2=130
对丁遗赠260-200=60
违反特留分规定,乙丙依1225条向丁扣减,130-60=70
故丁可得200-70=13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6 03:25 |
peace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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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为何 乙的计算顺序 是后减 不是 先减 呢?
(后减)是     应继分 → 特留分 → 减60万
(先减)而不是 应继分 → 减60 → 特留分

民法1173不是说:由该继承人之"应继分"中扣除
*************************************************************
民法第1173条
继承人中有在继承开始前因结婚、分居或营业,已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之赠与者,
应将该赠与价额加入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所有之财产中,为应继遗产。
但被继承人于赠与时有反对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项赠与价额,应于遗产分割时,由该继承人之"应继分"中扣除。
*************************************************************

另外问一下,民法1173条 后半段
"但被继承人于赠与时有反对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这句话的意思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4 20:49 |
BoBo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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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究竟是后减还是先减呢...?
这部分似乎没定论....
不过多数见解是偏向后减的表情  


2.这句话的意思应该就是它字面上的意思,
当被继承人在为特种赠与时,
如果有表示反对该特种赠与加入应继遗产的话,
那么该特种赠与在计算归扣时,就不列入计算。
不过话又说回来,
被继承人要有反对的意思表示时,
可能还真需要有点法律知识哩.....
不然怎知要反对列入归扣计算呢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5 2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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