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民法继承】关于特留分、归扣之计算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201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js0601
级别: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x
0
[求助] 【民法继承】关于特留分、归扣之计算
各位好,我有一题相当疑惑,不同参考书的解答却有2种算法,但算出来答案完全不一样。
因为是自己读,所以求助无门,寻求各位高手帮忙解答一下阿,再三感激不尽!
------
【问】
甲死亡后,留有财产500万元,负债300万元。继承人为甲之子乙、丙二人。
甲生前因乙营业赠与60万元,并立有遗嘱对丁遗赠200万元。
请问乙、丙行始特留分扣减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djs0601在2013-05-04 18:20重新编辑 ]
x
0
[楼 主]
From:台湾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5-01 23:25 |
kino
级别:
小人物
x0
x183
分享:
▲
▼
问题就出在归扣到底是何时行使呢?
依1173I ,200+60,这60就是从乙口袋挖出来的,所以继承一开始就被归扣了
<应将该赠与价额加入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所有之财产中>
甲之遗产为500-300+60=260
乙丙特留分=260/2/2=75X2=130
对丁遗赠260-200=60
违反特留分规定,乙丙依1225条向丁扣减,130-60=70
故丁可得200-70=130
而乙丙各自之应继分130/2=75
x
0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5-02 13:04 |
djs0601
级别: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
感谢你的回覆,我大致了解你的意思了。
但最后乙丙各自应继分怎么是75万? 130/2=65吧
总言之,是等特留分算完,乙的应继分再扣60万吧
那这样应该是丁130万,乙65-60=5万,丙65万
若有不对,再请指教。谢谢你
x
0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5-02 14:22 |
寒窗问拾得
级别:
小人物
x1
x99
分享:
▲
▼
更正:抱歉看错了。应该是第一种算法才正确。(若没有对丁遗赠的话,第二种算法到第3行为止都是正确的)
略调整解答1第4行以下的论述方式,不知道会不会比较好懂:
乙之特留分130/2=65
丙之特留分130/2=65
丁受遗赠200万元,对乙丙特留分均遭侵害,故乙丙均得行使特留分扣减权,
但金额方面:
乙之特留分65万,但先前已受特种赠与60万,故仅得请求5万。
丙之特留分65万,得向丁请求全额65万
所以丁留下130万
[ 此文章被寒窗问拾得在2013-05-04 22:45重新编辑 ]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x
0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5-03 23:32 |
BoBo飞天
级别:
小人物
x0
x5
分享:
▲
▼
楼主的数字有的都打错了= =
不过解答一的结论是正确的喔
因会侵害特留分,所以经扣减完后:
丁拿130万
乙拿5万
丙拿65万
合计共200万
x
0
[4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5-04 17:58 |
djs0601
级别: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
了解。
所以乙的计算顺序是: 应继分→特留分→减60万
而不是应继分→减60→特留分
两者先减后减,答案差真大。
总言之,感谢大家的解答。
x
0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5-06 00:46 |
a561825008
级别:
小人物
x0
x6
分享:
▲
▼
所以乙的计算顺序是: 应继分→特留分→减60万
而不是应继分→减60→特留分
x
0
[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13-05-06 02:49 |
a561825008
级别:
小人物
x0
x6
分享:
▲
▼
甲之遗产为500-300+60=260
乙丙特留分=260/2/2=75X2=130
对丁遗赠260-200=60
违反特留分规定,乙丙依1225条向丁扣减,130-60=70
故丁可得200-70=130
x
0
[7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13-05-06 03:25 |
peaceman
级别:
路人甲
x0
x6
分享:
▲
▼
请问为何 乙的计算顺序 是后减 不是 先减 呢?
(后减)是 应继分 → 特留分 → 减60万
(先减)而不是 应继分 → 减60 → 特留分
民法1173不是说:由该继承人之"应继分"中扣除
*************************************************************
民法第1173条
继承人中有在继承开始前因结婚、分居或营业,已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之赠与者,
应将该赠与价额加入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所有之财产中,为应继遗产。
但被继承人于赠与时有反对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项赠与价额,应于遗产分割时,由该继承人之"应继分"中扣除。
*************************************************************
另外问一下,民法1173条 后半段
"但被继承人于赠与时有反对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这句话的意思是?
x
0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5-24 20:49 |
BoBo飞天
级别:
小人物
x0
x5
分享:
▲
1.究竟是后减还是先减呢...?
这部分似乎没定论....
不过多数见解是偏向后减的
2.这句话的意思应该就是它字面上的意思,
当被继承人在为特种赠与时,
如果有表示反对该特种赠与加入应继遗产的话,
那么该特种赠与在计算归扣时,就不列入计算。
不过话又说回来,
被继承人要有反对的意思表示时,
可能还真需要有点法律知识哩.....
不然怎知要反对列入归扣计算呢
x
0
[9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5-25 23:40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13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