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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大大的回答...

如果方便的話麻煩回答下面的問題
謝謝...
還有,我後來去中視的超級星光大道的討論區
發現報名資格其實是有年齡限制的(13-25)
不過上面是寫的是踢館擂台賽(PK賽)

同樣一場比賽有兩種篩選標準
在法律上,製作單位有沒有問題??

到最後,如果有人能證明其實一開始真的有年齡限制
那他們又要負擔什麼責任呢??

上一篇的回文,可以借我轉貼嗎??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6-13 2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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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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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跟人討論後的結果,覺得還蠻嚴謹的
如果事實沒變的話,應該可以用來參考寫『不起訴處分書』




1.我實在沒想到這麼單純的問題,需要花費這麼多力氣回應,而且到目前為止堅持楊宗緯有罪的人依然沒提出新的正確法律論點,所以這篇是我的最後一篇回應(除非有新事實或新論點出現)。

2.這裡不是法律論壇,所以我之前都點到為止,法律用語跟論述徒增閱讀門檻,非我所願。不過最後一篇了,以下我會寫詳細一點,有興趣的聽眾可以自行或請學法律的朋友檢驗我所言是否為法律專業。

3.我再強調一次,關鍵爭議跟「之虞」毫無關連,「他人」是誰也不很重要,重點是「損害」到底為何?依據50年台上1268號判例,所謂的損害是指「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換句話說,不是阿貓阿狗的利益受損都該當,而必須限於找的到法律基礎的利益。目前為止,這個討論串提過的「利益」,我只看到「詹仁雄的名譽」這點是法律有保障的,其他都不是。(詹仁雄的名譽要怎麼分析,我下面會說,這裡只是先釐清「損害不是路人甲說了算,必須法律有保護的才算」)

4.這裡要先提一個基本觀念,就是偽造文書章節的規範目的。刑法之所以要處罰偽造變造文書,目的在於「保護該文書在『法律交往』或『經濟交易』中的穩固性、保證性與證明性」(隨便一本刑法教科書都會寫,我就不解釋了)換句話說,當一份文書(在本案中就是楊宗緯的身份證影本)被偽造或變造時,刑法之所以要處罰行為人,目的是避免某件「法律交往」或「經濟交易」因為文書失去名義真實或內容真實而受到影響,造成他人或公眾的法律利益受損。

好,問題來了,楊宗緯的假影本,影響了什麼「法律交往」或「經濟交易」?依照製作單位的說法,第一季的比賽根本就不限制年齡,換句話說,「身分證證明年齡」這個功能在本案中一點作用也沒有,楊宗緯與製作單位(或詹仁雄)之間的法律交往或經濟交易,根本與事後的身分證影本有無變造無關。用白話說,不論楊宗緯提出的身分證影本是真是偽,不會有任何法律交往或經濟交易受到影響,既然如此,到底關楊宗緯的影本什麼事?

我舉例來說,假設楊宗緯今天變造身分證影本是為了考駕照(從17歲變造成18歲),這種情況當然屬於刑法要處罰的對象,因為「年齡要滿18」是「報考駕照必須被證明之事」,而假的身分證影本可能會影響監理單位的認定,讓一個原本不該騎車的傢伙整天在馬路上跑,所以才要處罰這種變造行為,因為它會影響公法上的法律關係,產生不正確的發照結果,也造成其他用路人的交通危險。

其他諸如「拿假學歷證書應徵工作」「偽造大學成績單申請獎學金」等等也是一樣,禁止這些行為的原因是「老闆可能會被假證書誤導而聘僱應徵者」「發獎學金的單位可能會被假成績單欺騙而把錢發給沒資格領的人」

如果能看懂上面這兩段,再回頭想想楊宗緯的身分證影本到底影響了什麼「法律交往」或「經濟交易」,應該就很清楚關鍵所在了。

5.再退一步言,講到「詹仁雄的名譽」,問題在於兩點,第一,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第二,證明問題。先說第二點,問題在於「誰能證明詹仁雄的名譽受損了?」除非詹仁雄自己主張名譽受損,否則要由第三人證明,是不容易的,如果把輿論對於詹仁雄的批評與其名譽受損劃上等號,那問題就會回到第一點,也就是「詹仁雄受到的批評,關楊宗緯變造身份證影本什麼事?」

這裡有兩個層次的問題要注意:

第一,「詹仁雄受到的批評」到底是什麼?據我所看到的輿論,包括「自導自演」「幕後黑手」「教唆楊宗緯說謊」「炒作收視率」等等,請注意,依照詹仁雄的說法,他對楊宗緯的變造行為並不知情,換句話說,當時的客觀事實是「一個被楊宗緯騙的詹仁雄,提供媒體假的身分證影本」,請問在這樣的事實下,當時的詹仁雄有什麼好被批評的?在確定楊宗緯變造事實之前,詹仁雄之所以被批評,很有可能是源自於「詹仁雄自己的行為」或「輿論對詹仁雄的不信任」,不一定都與楊宗緯變造身分證影本有關。至於在楊宗緯承認變造之後,那更是「真相大白」,除非詹仁雄或楊宗緯不被信任,否則被證實蒙在鼓裡的詹仁雄,名譽為什麼會受損?


第二,依據楊宗緯的說法,變造身分證影本是在報名時謊報年齡之後,換句話說,在楊宗緯變造身分證影本並提供給製作單位之前,節目關於楊宗緯的年齡資訊,是源自於楊宗緯之前的謊報,而非之後的身分證影本。從時間上來看是「楊宗緯謊報=>節目打出假年齡=>遭踢爆質疑=>楊宗緯提供假影本給製作單位公布=>楊宗緯承認」,當然這樣的順序是依照目前楊宗緯與詹仁雄的說法,在這樣的事實沒有被推翻之前,就算跳過上面的爭議,先假設詹仁雄的名譽因為被質疑說謊而受損,那也是源自於一開始楊宗緯的謊報,而非被踢爆後為了圓謊的變造行為,因為詹仁雄的名譽受損是導因於「節目公布的楊宗緯年齡與事實不符」,而這個「禍端」不是從楊宗緯變造身分證才開始,是從楊宗緯一開始謊報就產生了。

6.綜合以上,簡單整理爭點層次:

第一、在本案中,楊宗緯身分證本應擔負之證明功能,無涉任何法律交往或經濟交易,與刑法規範目的有間。

第二、退一步言,即便檢驗變造特種文書罪,究竟何人之何種法律保護利益,因為楊宗緯身分證影本為假而受到損害,目前為止尚無清楚之論證。

第三、再退一步,即便將焦點集中在詹仁雄(或製作單位)的「名譽受損」,究竟其名譽是否受損、以及其受損原因及時點是否與楊宗緯之變造行為具因果關係,亦無清楚之事實或論證足以支持。

其實走到這裡,應該也很清楚了,關鍵問題在於:「楊宗緯身分證因被變造而減損的證明功能,為何變成在保護詹仁雄的名譽?」

在這個問題被清楚回答之前,要說楊宗緯有罪,我都會持懷疑態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6-14 1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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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xx肯定是有罪的:
又回到20幾年前學生時代法律見解各有不同,只要講得通就有成績,不同見解不影響同學情感.
但實務上:
影本的論據如同Spsb所言,至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爭議,法官1.以法條為依據,採取自由心證.2.個案處理.就兩點學者罵來罵去判了又能怎樣.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這東西我的看法就是大家的信賴,這是抽象的,但如果偽造影本無罪,將來大家都得附正本囉 表情

再講一實例:台中市2個月前有一案,鄰居以假名檢舉違建.那一戶被拆.不甘心用xx方法,承辦公務員提供真實資料.
結果承辦公務員--洩密罪
假名檢舉人--偽造文書罪四個月(緩刑)
看看台中市政府檢舉規定:1.要具體匿名,假名照辦2.真實姓名,事實
那他的(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什麼?
可想而知,要提就一定真實資料,不然就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6-14 1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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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意到的事一連串的違法事件...
包括 交通違規
可是跟支持他唱歌的同學談到..
他們都選擇性失聰...沒人理我 表情
想不到 原來這有人討論 
表情

我覺得 這整件 〔一串〕 的 ”事件”
當事人應該是...”非常清楚”
依他的 ”學歷” 來看

司法不是超然 獨立 的嗎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索尼So-net網 | Posted:2007-09-01 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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