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有多少不懂法律,甚至大字不识一字的人,他们的亲人过世了,只因为他们没有任何的作为,法律却要他们负担亲人所遗留下来的债务,公平吗?法律的正义在那里?这种延续封建时代父债子还的观念,早 就应该修正了,无奈新修正的民法还是采取这种不合时宜的立法例,符合人民对法律的情感吗?
下面是引用 du.tony 于 2009-03-30 00:09 发表的 : 我想监护跟亲权、扶养应该要分开来看喔~ 我比较同意almasy0311大的看法 依据民法第 1116- 2 条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扶养义务,不因结婚经撤销或离婚而受影响。 这时候未成年子女受A扶养的权利不因B死亡而受影响,而亲权的部分早随婚姻关系消灭而消灭了 而监护的部分则要开始依照1093、1094来做定夺~ 而就kch22467200大不同的看法: (一)现行民法关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已不采用「监护权」之用语,而改采「权利义务的行使或负担」,简称为「亲权」,以与第四章第一节之监护有所区隔。 (二)B死后,C之亲权原则上由A行使之就民法亲属编的体系上观察1093条适用的前提是1091条的情形,也就是未成年人无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时,应置监护人。 换句话说,父母亲一方尚存在,而且可以行使亲权的情形,原则上没有本章节(1091~1109-2)的适用。 我觉得不管父母在不在只要有需监护的状况发生得或应帮该未成年人置监护人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