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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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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死,发生死亡结果
找凶手?
甲有犯意也有犯行,只是犯行分为:
1,杀了数刀,满足了杀的行为?没有.因为没有死.有主观但客观未遂.且满足数次.集合犯或包括一罪?只收一罪.
2,以灭证故意下手主客观行为,但却是灭271I,而不是271II未遂,此一部分的主观错误,如何评价?所知所犯又来了.还是算灭证罪,但主体不符.故不成立.
3,灭证行为中,却造成乙死亡,如何评价?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又出现了,
3.1对乙死亡,甲之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且可归责(过失归责或故意归责)(此一部分,本有杀意,故不再论过失)(犯意的吸收关系?)算故意归责,故甲应负乙死亡故意责任,犯271I故意杀人罪.
3.2若算双行为,则1为杀人未遂,2不成立,3则为过失杀人,三行为中两行为有罪,数罪并罚.
管见,
犯行犯意同时存在原则,则应按法益及主观犯意为二行为.
但若采用概括犯意论及因果历程错误(一行为)或3.1的说理,则犯271I故意杀人罪.
以前说为当.但其他依刑法57条科罚.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0 1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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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未遂是按即遂来罚,不见得轻多少.况且可用刑57来科刑.故不会有评价不足的问题.(以上古月说)(元宵猜迷)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0 19:18 |
qqmanko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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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2-10 18:5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有一个疑问:
甲将乙丢入河中时,误认乙已死亡,换言之,不可能出现遗弃罪之故意,怎么成立有义务者之遗弃致死罪294II?


抱歉,我看错题目我以为是丢入河中而无自救而死= =

这样的话,直接论271而已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0 1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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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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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2-10 19:1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乙死,发生死亡结果
找凶手?
甲有犯意也有犯行,只是犯行分为:
1,杀了数刀,满足了杀的行为?没有.因为没有死.有主观但客观未遂.且满足数次.集合犯或包括一罪?只收一罪.
集合犯或包括一罪?集合犯本身就属于包括一罪,所以这个问法怪怪的。
就实务见解,集合犯是属于本质上必然反覆的行为;杀人行为本质上显非必然反覆,故属接续犯。
2,以灭证故意下手主客观行为,但却是灭271I,而不是271II未遂,此一部分的主观错误,如何评价?所知所犯又来了.还是算灭证罪,但主体不符.故不成立.
所知所犯之检讨位置,三阶前?三阶后?
3,灭证行为中,却造成乙死亡,如何评价?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又出现了,
3.1对乙死亡,甲之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且可归责(过失归责或故意归责)(此一部分,本有杀意,故不再论过失)(犯意的吸收关系?)算故意归责,故甲应负乙死亡故意责任,犯271I故意杀人罪.
3.2若算双行为,则1为杀人未遂,2不成立,3则为过失杀人,三行为中两行为有罪,数罪并罚.
印象中还有个遗弃尸体未遂罪247III
管见,
犯行犯意同时存在原则,则应按法益及主观犯意为二行为.
但若采用概括犯意论及因果历程错误(一行为)或3.1的说理,则犯271I故意杀人罪.
以前说为当.但其他依刑法57条科罚.
若采二行为,会有杀人未遂罪271II、过失致人于死276I、遗弃尸体未遂罪247III
竞合,过失致人与死与遗弃尸体未遂罪属于一行为,依55条从一重论以遗弃尸体未遂罪247III
遗弃尸体未遂罪与杀人未遂罪,依50条数罪并罚。


以上,小弟的小小意见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0 1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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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七条(侵害尸体罪、侵害遗骨遗发殓物遗灰罪)
  损坏、遗弃、污辱或盗取尸体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损坏、遗弃或盗取遗骨、遗发、殓物或火葬之遗灰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
丢入河行为:
主观:灭证或损尸?
没有主观则不成立未遂.
而丢入河行为:客观上可能
1,杀人(整个一行为)(再依主观分故意或过失,回到数行为或一行为),题意已评价.
2,减证(主观?)主体不符.
3,损尸(主观?)
..............
灭证按省字法,一开头即主体不符,客观即结束了.多说是充字数,引入所知所犯,知行不一,错误....,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1 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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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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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2-11 13:1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第二百四十七条(侵害尸体罪、侵害遗骨遗发殓物遗灰罪)
  损坏、遗弃、污辱或盗取尸体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损坏、遗弃或盗取遗骨、遗发、殓物或火葬之遗灰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
丢入河行为:
主观:灭证或损尸?
没有主观则不成立未遂.
而丢入河行为:客观上可能
1,杀人(整个一行为)(再依主观分故意或过失,回到数行为或一行为),题意已评价.
2,减证(主观?)主体不符.
3,损尸(主观?)
..............
灭证按省字法,一开头即主体不符,客观即结束了.多说是充字数,引入所知所犯,知行不一,错误....,


看不太懂,柏大的意思是,甲认为乙已经死亡,把乙丢入河中,没有遗弃尸体的故意?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1 1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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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的好热烈,让人获益匪浅,谢谢大家!

我试着整理一下拟答:

本案因行为人主观想像与客观事实并不一致,而有错误之问题,略述如下:
1.甲成立杀人罪
1.1.主观上有杀人故意
1.2.客观上乙死亡的结果确实发生,但有因果历程错误。
1.2.1.单一行为之因果历程错误,属因果关系/客观归责之问题;复数行为,则视其是否可包括于行为人之概括犯意之内。本案属后者。
1.3.结论:成立杀人罪(我采概括故意说)

2.甲成立毁损尸体罪?
2.1.主观上有毁损尸体的故意
2.2.客观上并无犯罪客体(我觉得是因为犯罪客体不存在而欠缺客观要件)
2.3.不成立毁损尸体罪

3.甲成立遗弃罪之加重结果犯?
(行有余力的话,先探讨一下保证人地位)
3.1.主观上欠缺遗弃罪之故意
3.2.无过失犯之处罚,不成立本罪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2-11 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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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冰大的想法,
杀人犯丢包的目的(主观上)在毁尸或灭证?
我采灭证.
至于遗弃尸体,(虽客观上可能),但主观较不可能.
.........
所以一个丢包动作,客观上符合:
1杀人死
2灭证
3毁尸
......
但主观上是
1,过失杀人
2,故意灭证,(我采此)


刘开 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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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2 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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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请教一下柏大,
遗弃尸体罪是故意犯还是意图犯?(因小弟没念过刑分,表情)
若是意图犯的话,柏大的说法或许可以接受;
如果是故意犯,只有行为人认知到那是尸体,而仍以积极行为将其遗弃,即有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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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2 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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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七条(侵害尸体罪、侵害遗骨遗发殓物遗灰罪)
  损坏、遗弃、污辱或盗取尸体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损坏、遗弃或盗取遗骨、遗发、殓物或火葬之遗灰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
杀人犯丢包的主观上,
认知尸体,且进而遗弃行为,
主客观成立247I,但实质缺尸体,客体不符.(未遂?)(不能犯?)(这是一个观点)
.......
因为杀人犯,没有保护尸体的义务,遗弃的行为(或其根本没有想到有这个义务)(要苛求杀人犯遵守这个禁令,法理?),其主观想的是灭证.(主体不符)
......
所以,回到过失杀人,或整体一行为的因果历程错误.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2 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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