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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03-08 00:02 發表的 : 第一題是考你321第1項第4款
你要怎麼說明該當或不該當,要考你體系!
1.刑法的體系是推理的重心,要善用體系做嚴謹的推理。 2.本案如果你一開頭就寫丙因為18條而無罪你可能就拿不到分數! 3.本案你要先討論丙是否構成要件該當,且討論本案共同正犯,就要討論丙是否該當"實行"! 4.如果依實務見解(82年第2次刑庭決議)甲乙進入犯罪現場尚未探尋至財物時,丙就提出制止的意見並經甲乙拒絕後就離去,那麼丙根本就沒有構成實行犯罪行為的要件,丙不會是共同正犯,那麼怎麼需要討論罪責的問題呢??從而跟丙幾歲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5.綜上丙無罪,甲乙也不該當321第1項第4款 ! 6.假設你有時間再討論甲乙已經探尋至財物後,丙才提出制止的意見,此時才有共同正犯或幫助犯的該當,從而才有討論實務見解的必要(37年上字2454號判例)。 7.題目不會廢話,既然題目提到丙拒絕,應當就有其目的與用意,要去思考並破解他!
勝讀10年書啊 寫的真的是好 我也是覺得法律思考邏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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