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獨b有爭議,可分為兩說吧
甲說:
因為乙的攻擊行為,是受到間接正犯甲的控制,對於失誤的問題應該由甲來負責,畢竟是甲讓乙實行犯罪的
乙說:
乙的攻擊行為,應該小心注意,依照14條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應自我負責,所以應該負責276才對
(我比較支持乙說,至少符合罪刑法定)
小的有問題,這兩說是誰說的?
1.從甲說來推理,『因為乙的攻擊行為,是受到間接正犯甲的控制,對於失誤的問題應該由甲來負責』
所以只要受到間接正犯的控制,行為人可以對失誤不必負責?
那麼我想到一個例子是不是也可以作同樣解釋?
老大叫小弟去打甲,小弟誤打了丙順便搶了丙的鑽錶。所以小弟對傷害及搶奪罪都不必負責?
也就是說,假如我犯了罪,我只要說:是某某具有支配能力的人叫我做某某事的,但是我作錯了,才會有產生這樣犯罪的結果。那麼我就可以不用負責了嗎?
2.『乙的攻擊行為,應該小心注意』?
這裡要小心注意什麼?
小心注意的將丙每一吋皮膚都要打到,這樣子傷口會比較好看?
還是打的時候要小心注意的打,不可以打成受傷?→這是什麼邏輯?
以上敬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