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凡思 于 2010-03-23 21:28 发表的 : 关于紧急避难之衡平性部分,基于生命法益绝对保护原则,所有生命在法律上均受相同保护,纵使是为救助他人生命,甚至是救助更多人的生命,乃不得牺牲生命,故牺牲生命法益保全其他利益,是绝对不符合衡平性,依此乙之射杀行为不得主张紧急避难阻却违法。上述为林钰雄对于衡平性:生命法益VS生命法益的说法。蛮好奇,你的其他说是那些学者针对生命法益VS生命法益的说法?难道是主张此问题属强制性紧急避难的黄惠婷?
下面是引用 u911609 于 2010-03-23 14:34 发表的 : 1认为乙无故意过失 明显是错误答案 2危难急迫性 不代表危难不具持续性 这不是正确的判断方式 况且 题目改成 甲要求乙在3秒内射杀a 又该怎么办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23 21:52 发表的 : 借题问一下,生命法益与生命法益不可比较,有包括罪责的讨论上吗? 例如:救1人而牺牲数百万人 VS 救数百人而牺牲1人 同样都是不能阻却违法,但在罪责的讨论上,依然等价吗?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24 05:59 发表的 : 我是很习惯用实务界那套认定标准来比较法益权衡原则 = 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再以个案去审查假如妨害10分钟的自由法益去保全财产法益,我想这样就没有过当的问题符合比例原则但像是杀一人可以救百万人,我想这套标准还是可以拿来用
惟独b有争议,可分为两说吧甲说:因为乙的攻击行为,是受到间接正犯甲的控制,对于失误的问题应该由甲来负责,毕竟是甲让乙实行犯罪的
惟独b有争议,可分为两说吧甲说:因为乙的攻击行为,是受到间接正犯甲的控制,对于失误的问题应该由甲来负责,毕竟是甲让乙实行犯罪的乙说:乙的攻击行为,应该小心注意,依照14条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应自我负责,所以应该负责276才对(我比较支持乙说,至少符合罪刑法定)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3-24 09:30 发表的 : 小的有问题,这两说是谁说的?1.从甲说来推理,『因为乙的攻击行为,是受到间接正犯甲的控制,对于失误的问题应该由甲来负责』所以只要受到间接正犯的控制,行为人可以对失误不必负责?那么我想到一个例子是不是也可以作同样解释?老大叫小弟去打甲,小弟误打了丙顺便抢了丙的钻表。所以小弟对伤害及抢夺罪都不必负责?也就是说,假如我犯了罪,我只要说:是某某具有支配能力的人叫我做某某事的,但是我作错了,才会有产生这样犯罪的结果。那么我就可以不用负责了吗?2.『乙的攻击行为,应该小心注意』?这里要小心注意什么?小心注意的将丙每一吋皮肤都要打到,这样子伤口会比较好看?还是打的时候要小心注意的打,不可以打成受伤?→这是什么逻辑?以上敬请指导~~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23 21:52 发表的 : 借题问一下,生命法益与生命法益不可比较,有包括罪责的讨论上吗?例如:救1人而牺牲数百万人 VS 救数百人而牺牲1人同样都是不能阻却违法,但在罪责的讨论上,依然等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