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独b有争议,可分为两说吧
甲说:
因为乙的攻击行为,是受到间接正犯甲的控制,对于失误的问题应该由甲来负责,毕竟是甲让乙实行犯罪的
乙说:
乙的攻击行为,应该小心注意,依照14条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应自我负责,所以应该负责276才对
(我比较支持乙说,至少符合罪刑法定)
小的有问题,这两说是谁说的?
1.从甲说来推理,『因为乙的攻击行为,是受到间接正犯甲的控制,对于失误的问题应该由甲来负责』
所以只要受到间接正犯的控制,行为人可以对失误不必负责?
那么我想到一个例子是不是也可以作同样解释?
老大叫小弟去打甲,小弟误打了丙顺便抢了丙的钻表。所以小弟对伤害及抢夺罪都不必负责?
也就是说,假如我犯了罪,我只要说:是某某具有支配能力的人叫我做某某事的,但是我作错了,才会有产生这样犯罪的结果。那么我就可以不用负责了吗?
2.『乙的攻击行为,应该小心注意』?
这里要小心注意什么?
小心注意的将丙每一吋皮肤都要打到,这样子伤口会比较好看?
还是打的时候要小心注意的打,不可以打成受伤?→这是什么逻辑?
以上敬请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