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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6-03 16:0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我才寫因果歷程如果主觀上不認識(意味著有偏離),學說上認為主觀認為要他死的話,客觀也死,再同樣的結果不阻卻故意,因為如果照著水槍來射,怎射都不會死人(不能犯),而事後真槍(不管拿錯也好,別人給的也好),客觀事實的發生與原來的不等價,所以認定未遂已經是很重了。(蔡墩銘、甘添貴接支持此說)


排除掉既遂歸責,還得討論是不是「不能未遂?」
如果以不能未遂做結尾。(不能未遂→不罰)

另外,成立不能未遂,能不能續討論過失致死還是一個問題,
畢竟只有一個行為傷害一個法益,
認為結果不能歸責,卻又論其過失?怪矛盾的......
總之,最終結果,可能是無罪......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3 1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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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行為人有兩種不知!
一是對於主觀上的不知(主觀構成要件錯誤),另一是逆轉行的構成要件錯誤
就是對於客觀上的不知(不能未遂)!!其中行為人是重大無知沒錯,但是對
於客觀上的注意義務上之疏失仍是有過失犯之審查!!

換言之,不能未遂的行為已經在拿真槍之下即可認有具體危險之純在,雖主觀
上是具有重大無知知犯意之外,仍有未善盡注意義務,職是,對於行為人之重
大無知不罰無疑,惟,對於行為人客觀上所創造之風險與風險之實現,乃行為
人未善盡注意義務所致,仍得處罰之!換言之,不能未遂行為人成立犯罪但是
法律效果是不罰~~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3 16:56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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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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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大,我來支援你了,有不成熟的地方也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教~

甲誤以為裝符水的水槍可以殺人,持槍射乙。不料水槍被其他人換成真槍,乙中彈死亡。

二、
甲持符水水槍殺死乙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之不能未遂犯:

 (1)依造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192號判例要旨,說明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事後以客觀角度審查,在一般狀況下,同樣的條件、環境可造成的相同的結果,則可認定該條件為發生結果的相對條件,故兩者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本判例有說明『事實』是以『事後』以客觀角度審查
 (2)按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2824號判決,行為人之想法,出於重大無知的概念而誤認其行為有可能既遂,客觀事實上卻毫無危險性,此乃不能犯。

 (3)假設甲拿水槍殺乙,但是客觀事實上符水水槍殺不死人,明顯看出甲主觀上有明顯重大無知的誤認,按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2824號判決意旨可認定甲為不能犯。
這裡的前提是:假設甲拿水槍殺乙。但從事實上,甲拿的是真槍(這是題目說的)也就是說,這個假設結論是不成立的
甲持真槍射乙可能造成271條殺人既遂:

 (1)主觀上甲想殺乙,也著手實行殺乙,乙死亡。
 (2)學說上認為以相當因果關係說認定,認為結果之發生,是行為人主觀上所不認識的因果歷程,兩者間的結果如果相當,以故意既遂論,如果不相當,論以未遂。
1.因果關係是構成要件的客觀要素,在審查因果關係時加入『行為人主觀上所不認識』來檢討,小的覺得並不合適。
                    

 (3)甲意圖以符水水槍殺乙,不料被亂成真槍,雖然主觀上結果發生是一致的,但是發生結果的因果歷程顯有偏離,依造學說認定,甲應該論以未遂犯為宜。
這裡的因果歷程偏離當,應該指的是冰大說的超越因果關係或因果中斷,但是超越因果關係的前提是有兩個行為。本題中只有一個甲開槍的行為,應該不能用因果歷程偏離來討論
結論:
甲成立271普通殺人罪的未遂犯。
從事後的客觀事實上觀察,甲還是拿真槍。
                   結論是不是應改成271條殺人既遂?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10-06-03 21:06重新編輯 ]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6-03 2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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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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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書上提到單行為之因果歷程錯誤時,都會談到「行為人主觀只要認知到因果歷程中的重要部份,即認定有故意,不須要認識所有細節。」,這段作反面解釋─若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因果歷程中重要部份認知有誤,即可認定其無故意。本題中,行為人主觀上的評價用印象理論來講是「重大無知」,然而重大無知並不能代表其無殺人故意!(不能未遂是建立在故意犯構成要件該當之後)如次一來,何謂重要之錯誤?




表情鬼知道我在說啥......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3 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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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冰大,小的不同意大大的說法:
1.錯誤,定義為主客觀的不一致。
  也就是說應該以主觀的觀點與客觀的觀點,各推論一個事實之後,來作比較。
  所以,行為人主觀只要認知到因果歷程中的重要部份,即認定有故意。是因為主客觀推論的事實為一致的結論。
而反面解釋─若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因果歷程中重要部份認知有誤,此時僅是把主觀的推論,作一反向推論。並未進入主客觀推論事實的比較。所以小的認為,這時候應該還不能推論出是否有錯誤結論!!

2.行為人主觀上的評價用印象理論來講是「重大無知」。
刑法評價主觀主要不就是故意、過失嗎?其他還有意圖等等....
大大這裡用了一個「重大無知」的結論,是不是應該先告訴我們,「重大無知」與故意、過失的關係?以及用印象理論如何來涵攝主觀要素裡的『知』與『欲』?

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6-03 22:47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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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我會用假設
我用我講義上的原文重現好了
講義是強哥親自寫的

傳統學說~以相當因果關係之論點說明(甘添貴、蔡墩銘):
認為如果該結果是以行為人所未認識之因果歷程而出現時,則應以一般人之經驗予以判斷,如認為相當時,則成立故意既遂;如認為不相當時,則應評價未遂。


所以行為人所認識的因果歷程以不能未遂來處理
不認識因果歷程就是拿真槍的階段
兩者間結果並不相當,以未遂論處

我是寫故意殺人未遂啦,q大的過失致死我也蠻贊同的。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6-03 23:0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6-03 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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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6-02 11:26 發表的: 到引言文
2.甲誤以為裝符水的水槍可以殺人,持槍射乙。不料水槍被其他人換成真槍,乙中彈死亡。

一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符水一詞不重要,重要的事甲是重大無知
 ,若真的難以脫開,就把”裝符水的水槍”直接改為水槍!!
二且甲誤持真槍雖主觀上有殺人的犯意,但是對於客觀之行為必沒有實際上之認知,而
 且用風險理論而言,創造風險的事實上不是甲而是”水槍被其他人換成真槍”裡的他人
 ,此他人才是真正具可歸責性之人(間接正犯),所以甲還活在不能未遂裡面!!
三所以本提在適用相當因果,甲在客觀上有因果關係,但是主觀上無故意過失;客觀歸
 責理論而言,甲無因果之可歸責性!!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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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不起大大,
這一段我只看出某位學者提出了一個看法。
這段意見在討論什麼問題?
要解釋什麼事實?
前提為何?
限制為何?都沒提出!!!

實在無法理解。
是不是請大大,再多作一點說明。
謝謝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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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6-03 22:4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報告冰大,小的不同意大大的說法:
1.錯誤,定義為主客觀的不一致。
  也就是說應該以主觀的觀點與客觀的觀點,各推論一個事實之後,來作比較。
  所以,行為人主觀只要認知到因果歷程中的重要部份,即認定有故意。是因為主客觀推論的事實為一致的結論。
而反面解釋─若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因果歷程中重要部份認知有誤,此時僅是把主觀的推論,作一反向推論。並未進入主客觀推論事實的比較。所以小的認為,這時候應該還不能推論出是否有錯誤結論!!

2.行為人主觀上的評價用印象理論來講是「重大無知」。
刑法評價主觀主要不就是故意、過失嗎?其他還有意圖等等....
大大這裡用了一個「重大無知」的結論,是不是應該先告訴我們,「重大無知」與故意、過失的關係?以及用印象理論如何來涵攝主觀要素裡的『知』與『欲』?

敬請指導~~~


1.
(1)主客觀不一致
主觀:水槍殺人
客觀:真槍殺人
(2)主客觀一致
主觀:殺人
客觀:殺人

2.
這邊會提「重大無知」,是要提醒若要成立「不能未遂」,行為人得先就所犯之罪構成要件該當;換言之,行為人必須先具備「構成要件故意」。準此,重大無知並不能使行為人被認定無殺人之故意。申言之,行為人拿水搶殺人,只是客觀不能,其主觀上仍具「殺人故意」;職是,行為人只要知道自己要殺人,且有著手殺人即具殺人故意,根本無所謂細節等問題。



表情老實說,我都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了......看不懂請直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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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無知並不影響故意,因為他是行為人具備犯意但不知道客觀上客觀上經驗法則
(說穿了就是一般人的常識啦)無法實現,所以他是客觀上的不知(逆轉型得主觀
構成要件錯誤)!!

若無他人之介入:
此時行為人同時有殺人犯意但對於客觀手段之不能(重大無知)與主觀上對於客觀
殺人行為之不知(過失犯)疊合在一起!!比喻就像行為人要把A對下河淹死,A
卻是頭部遭到重創而死~~只是前行為是重大無知之時,後行為又是重大偏差(符
水殺不死人,但是水槍卻到出子彈,換言之,一般經驗法則應該認為噴出來的是水
)才對!!但是,此偏差仍可歸責於行為人之注意義務,所以必人才論以過失;惟
,此部分有疑議的是,一個有殺人犯意之行為人,哪會注意水槍還是真槍!!

不果我結論還是認為他是過失!!
------------>以上無任何理由依據 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10-06-03 23:3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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