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6-09 21:11 發表的 : 以下小弟補充第一題 補充全國公務員都有基本的職務義務,保持清廉(通用基本職務,非屬專業職務),所以不能收受高價值東西(我記得好像低於1000元;詳見公務員廉正倫理規範與公務員法),此為防範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來亂搞,所以與職務上相關之行賄與收賄都觸犯瀆職罪。欲求升官行賄當然與職務有關 第三題 補充丙應該只有妨害自由兩類(行動自由與意思自由)中的妨害意思自由丙永遠不可能成立偽證罪恐嚇罪要有東西"交付",本題沒有東西交付,所以沒有恐嚇罪。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於 2010-06-09 21:40 發表的 : 單純恐嚇罪,可以稱為[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305條,對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自由達到令人心生畏懼之情ˋ狀。恐嚇取財罪乃屬重罪,故列出法條限制之,但其恐嚇要件乃從305條之情狀並有使之交付財物或使第三人圖利之行為,且為意圖犯,並非結果犯妨礙自由罪章中的302條,稱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又稱[私行拘禁罪],其構成要件為私刑拘禁或剝奪行動自由,須有客觀上妨害其自由之行為,[參85台上字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