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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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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定要在论罪过程中加进加重事由?
为什么不能在基本之罪成立后,再另提加重事由?
为什么一定要讲基本罪的论述中加入加重条件?

小女真的无法理解…为什么要把所有的东西放在一起论?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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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烦恼~这是基本架构,不过往往写出考点要拖很久!而且版面可能
会不足,不如直接在表题下把争点K.O比较重要,顺便限缩版面!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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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6-20 16:1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罪责加重」不是「到了第三阶来处理」的意思
→罪责加重既然不是到第三阶来处理,换言之大大的意思是不是指「罪责加重」不是在讨论责任的内涵?而只是刑罚的加重?那不就是应该归类为刑事政策的问题吗?

2.关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是罪责要素呢?大大指导,自行google,是说可能要花点时间慢慢找就是....
→这样子的答案有点不负责任捏~~~
至少应该提供个实务见解或学者的论着呗。
因为小的已经才疏学浅了,万一又被google误导了,~~~~回不去了,那岂不太危险了??

3.有也,还不少,举例:不能未遂、中止减轻:
这些都是减轻刑罚,都不是增加责任事由啊???

感谢指导~~~~

1.这么说是不希望你把特殊加减要件跟有责性混在一起。我感觉到你认为「有责性就这些,其他都不是」,我没能力反对这点,只好跟你说「有责性就这些,但他后面还有其他的唷」

2.因为你只想知道谁有说过,所以......因为国考不考有谁说过,所以我没记,而且我的书本离电脑还蛮远的,真不好意思。

3.恩,因为总则减轻就这些。另外有一个很有争议的加重:客观处罚条件。他不在构成要件里面,但说是在特殊加减要件好像又怪怪的,老实说这个争点已超过我所学(不过反正与考试无关就是了)。加重主要都在分则。总则要设计适合所有罪名的共通加重还蛮不容易,比如说「行为能发生结果,而又特别危险者,加重其刑1/2」这也就太奇怪了吧

所学有限,这几点没办法讲的很好,没帮上忙

补充:龙Q大说的没错,有累犯这个加重。我前后二个刑法老师都跳过这个部分,真的忽略掉了。谢谢龙Q大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6-20 20:46重新编辑 ]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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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于 2011-06-20 15:2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先补发:例2B其实就是:甲误其父乙为仇人丙而杀乙

感谢lancesan所指点的罪责要素之想法。

另,回应铁茎钢大大,小的也是持272为构成要件要素,所以...

例1b的想法,小的就直指,在罪责分析部分才来偷渡272构成要件,实有不妥。
例2A的部分小的也会在构成要件就分析故意的部分,不会到罪责。

基于此笨拙的理解,小的也是来这边长知识的。
另,可否请lancesan大大提示,关于272的构成要件少数说,如何进行论述。

(看见ptt的说明后,总算可以理解何以是罪责要素了,简言之因为并无制造更高的不法行为非价)

你原本的想法是正确的。在大量错误讯息之下找出这个争点,其实很厉害了。正常人(包括我)不见得能想到这边来。

另外,不好意思,少数说我也不懂。因为这边考点已经算细,没必要针对这点说明各家理论,所以我只有针对通说来做记忆(简单说,考试至上)

我原本的意思是说,因为272是罪责加重是通说,如果以构成要件来论述的话,应该要能提出能说服人的理论来。我的看法一向就是「多数少数不要紧,重点要能说服人」。我合理怀疑,你看到的解答是根本忽略了这个考点。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6-20 20:40重新编辑 ]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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