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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立法意旨 類推適用生母殺嬰罪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1 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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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生得出來再說~~ 表情
生出來
就271吧~~~
為什麼
代理孕母
http://www.drkao.com/3rd...on/2/1.htm
......4. 母殺甫出生之子女罪.......
 
哪時候雙魚座的變八卦魚~~ 表情
讀冊卡重要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1 09:02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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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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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先能夠生的出來再說吧~~~

另外小的有問題,10樓大大這這這~~~可以類推適用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1 1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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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0M光纖網路要到期了
SEEDNET,HINET,新世紀資通,台灣固網
那一個俗又大碗,各位提供意見一下
現在20M的價格跟50M的差不多
似乎半強迫升50M 表情

3Q大家~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1 10:57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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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11-07-01 09: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堅持生得出來再說~~ 表情
生出來
就271吧~~~
為什麼
代理孕母
http://www.drkao.com/3rd...on/2/1.htm
......4. 母殺甫出生之子女罪.......
 
哪時候雙魚座的變八卦魚~~ 表情
讀冊卡重要

不錯的文章~很多重要概念。
(其中有關生母遺棄跟生母殺嬰刑度失衡是我認為生母殺嬰裡最精彩的考點。生母殺嬰比殺直尊來的難的多,不知為何就是老考殺直尊。)

不過......這篇正好驗證我的看法,我引一下裡面相關的段落

「4. 母殺甫出生之子女罪
.......蓋代理孕母於代孕胎兒出生以後,即交由其提供精卵的父母親扶養,根本無所謂面臨心理上強大壓力之狀況。........故代理孕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代孕之子女者,應適用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

他提到的概念「生母壓力大」,代理孕母並沒有,所以不適用。但樓主提出的例子卻貨真價實的是「生母」,只不過他是「男的生母」,所以我說如果生母壓力大,那男的生母壓力不是更大?不只減輕,而是大大的減輕才符合立法要旨吧?



另,回應有人提出「刑度攔截」跟「類推適用」二種解決方式

我的想法是,這二種方法大同小異,都是到有責性再處理。

但這的案例是法律解釋的問題。以前(現在其實也是)都認為生母必為「母的」,但時空變遷,當生母亦可能為男性時,到底適用與否?很簡單,從立法意旨去做法律的解釋,可以發現性別其實不重要,重點還是「生母壓力大」一句話,男性生母又有何不可?

那麼,用「類推適用」或「刑度攔截」的話,法官就有自由心證的空間。如果在解釋上面處理,那法官就必須依法判決而無裁量空間,對人權的保護上更為周延,應為更妥適的做法。解釋能處理的應無必要到有責性再處理,此為刑法架構理論上當然之理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1 13:17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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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可以不用想太多,而且代理孕母能不能用也非一概而論!
只要符合『壓力』與『甫生產』的要件就可以適用~~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1 15:21 |
sommerbrise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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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也認為甫生產時候的媽媽的壓力,如果依此文之見解,那甲夫乙妻分別提供精卵來請丙女代理受孕,後來乙妻在丙女生產時就把小鬼幹掉,這樣可以該當274嗎?這也怪怪的。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7-01 15:50 |
芸淡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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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也覺得不須要想的這麼複雜
生母應是指"本生之母",代理孕母雖是為他人生子,仍是"生母",自有適用生母殺嬰罪。
會認為代理孕母法律關係難是因為想太多了吧,回到問題本身其實很簡單
生下嬰孩之人即是生母,就這麼簡單

至於孩子的身份問題,則是民法認領或收養的問題
小女是這麼認為滴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1 16:34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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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問題我覺得沒有期待可能性降低的問題,甚至有惡性較一般殺人為重的可能

生母壓力...是說以前我沒生過,以後也不可能,就只能用想像的...應該大部分來自生理上。那此例已無生理上之壓力,單就心理上來說,能花錢找代理孕母應該也看不太出來會有什麼壓力,這種想辦法生出來然後殺掉的行為,反而會被認為「玩弄生命,視生命為無物,將刑法中最重視的價值踐踏於腳下」,算惡性重大吧,當然還是要看真正動機而定。

總之生母殺嬰一定不適格。如同龍q大所言,以考試來說,沒有生母壓力大這個條件就不用想太多,一般殺人下去就ok了


更正...是樓樓上...我講的不是孕母殺,而是生母請人代生後殺之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7-01 19:23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1 1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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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用在於要件的『客觀面』與『主觀面』或『形式』與『實質』
解釋條文意旨,所以是變性者(女變男)或代理孕母只要符合一定
要件就能適用,只是要件怎麼解釋很能出現的答案不只一種。

如果大家都認為絕對代理孕母不得適用,因為沒有生母的成為母親的
壓力,但是如果題目改為,代理孕母因為委託人因為事故死亡,導致
自己出現必須生孕且撫養的義務,當下會沒有『生母壓力』!?
(而且這應該會比一般生母的壓力更具備爆發性)

或是變性人,轉性而生產後雖有甫生產,但沒有生母壓力所以不能用!
?但如果他沒變性就能用這不就矛盾,而且限制性別選擇之下多了一
個不能適用的情形(也有憲法第七條的問題),所以從客觀或實質解
釋上,條文旨意應該是『生產的人對於生產後的壓力』,而不是形式
上主觀解釋『母』的角色!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1 1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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