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983 个阅读者
04:00 ~ 4:30 资料库备份中,需等较久的时间,请耐心等候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2-02-21 17:0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不懂的部分,
1.如果185-3论致重伤,那与修法前的判断不同
--------------------------------------------------------------
以上再说明一下,因为太简略了,所以会产生误解

题目为,甲因酒驾不慎将乙撞成重伤,甲见状后立即离开,不久路人丙将乙送医

乙因血流不止而死亡,医生认为如果早一点送到,乙就不会死了

如果依修法前.甲不是应成立185-3和过失致死想像竞合吗?而不是185-3和过失重伤想像竞合
(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

所以我才说依现行法判断,如果本题甲成立185-3之致重伤罪,那不是和修法前不同吗?
如果现行法甲成立185-3致重伤和294致死数罪并罚,不是和旧法判断不同吗?

答案还是一样吗?表情
个人依大大所举例看法:
依修法前,甲成立(185-3+过失重伤) [185-4 294 271(15)] ---->原来我俩修法前就不同,只有布袋戏同 呵呵~
幸好~~你我皆对男人没兴趣~~表情
修法前我一直都这么乱来滴~~表情
修法后~我依然来乱~

大大的过失致死跟过失重伤差很大呢??因为一个是生命法益,另一个只是身体法益---->我感觉好像跳着结束行为态样。

以上乱说~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21 18:02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993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