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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03 22: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符水一詞不重要,重要的事甲是重大無知
 ,若真的難以脫開,就把”裝符水的水槍”直接改為水槍!!
二且甲誤持真槍雖主觀上有殺人的犯意,但是對於客觀之行為必沒有實際上之認知,而
 且用風險理論而言,創造風險的事實上不是甲而是”水槍被其他人換成真槍”裡的他人
 ,此他人才是真正具可歸責性之人(間接正犯),所以甲還活在不能未遂裡面!!
三所以本提在適用相當因果,甲在客觀上有因果關係,但是主觀上無故意過失;客觀歸
 責理論而言,甲無因果之可歸責性!!

1.其實沒差啦,不管是不是符水,總之拿去「噴人」,就算是物理上的接觸,而非科學所無法掌握之事實。當然,如同大大所講,不陷入「符水」的迷咒!
2.小弟認為,若有第三者介入,成立間接正犯那又是另一回事,並不影響甲之歸責。
3.故意: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欲」的部分是一定有的,重點在於「知」的範圍。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3 2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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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03 23:1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重大無知並不影響故意,因為他是行為人具備犯意但不知道客觀上客觀上經驗法則
(說穿了就是一般人的常識啦)無法實現,所以他是客觀上的不知(逆轉型得主觀
構成要件錯誤)!!
看到逆轉我就暈了表情
若無他人之介入:
此時行為人同時有殺人犯意但對於客觀手段之不能(重大無知)與主觀上對於客觀
殺人行為之不知(過失犯)疊合在一起!!比喻就像行為人要把A對下河淹死,A
卻是頭部遭到重創而死~~只是前行為是重大無知之時,後行為又是重大偏差(符
水殺不死人,但是水槍卻到出子彈,換言之,一般經驗法則應該認為噴出來的是水
)才對!!但是,此偏差仍可歸責於行為人之注意義務,所以必人才論以過失;惟
,此部分有疑議的是,一個有殺人之行為人,哪會注意水槍還是真槍!!

不果我結論還是認為他是過失!!
------------>以上無任何理由依據 表情

重點來了,所謂重大偏差,應該是指「水槍噴出子彈」或者「水柱穿透被害人」。
然而事實上,是「真槍」發射出「子彈」,並無任何偏差!
所以我傾向說這題應該是「主觀」的問題。
也就是說,應該阻卻故意,檢驗過失;而非(故意)不能未遂+過失致死。
當然,若無法阻卻故意,那就只能故意既遂了......
大大懂小弟的意思嗎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3 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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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符水一詞不重要,重要的事甲是重大無知
 ,若真的難以脫開,就把”裝符水的水槍”直接改為水槍!!
二且甲誤持真槍雖主觀上有殺人的犯意,但是對於客觀之行為必沒有實際上之認知,而
 且用風險理論而言,創造風險的事實上不是甲而是”水槍被其他人換成真槍”裡的他人
 ,此他人才是真正具可歸責性之人(間接正犯),所以甲還活在不能未遂裡面!!
三所以本提在適用相當因果,甲在客觀上有因果關係,但是主觀上無故意過失;客觀歸
 責理論而言,甲無因果之可歸責性!!


小的先感謝q大的指導,
以下的問題純粹是找碴的,如果問的不得體,請大大教訓就是。
1.在主觀方面甲有重大無知(一)及主觀上有殺人的犯意(二),以上的結論而言,甲的構成要件主觀尚究竟為何?
2.但是對於客觀之行為必沒有實際上之認知:
構成要件客觀行為應該是以社會上一般人之觀念,來認定身體動靜的定義。此時以行為人的認識無關。所以對於客觀之行為必沒有實際上之認知的推論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繼續推論,以社會上一般人之觀念來觀察,甲客觀行為就是殺人行為啊
那主觀有殺人故意,客觀有殺人行為......
是不是可以成立故意殺人?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6-03 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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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主觀方面甲有重大無知(一)及主觀上有殺人的犯意(二),以上的結論而言,甲的構成要件主觀尚究竟為何?
->還是殺人的故意(但是是重大無知的殺人故意)

2.但是對於客觀之行為必沒有實際上之認知:
構成要件客觀行為應該是以社會上一般人之觀念,來認定身體動靜的定義。此時
以行為人的認識無關。所以對於客觀之行為必沒有實際上之認知的推論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繼續推論,以社會上一般人之觀念來觀察,甲客觀行為就是殺人行
為啊 那主觀有殺人故意,客觀有殺人行為......是不是可以成立故意殺人?
->其實客觀上的殺人對於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跟過失(只是法律用語叫過失致死),
 雖然行為人有殺人之意欲,客觀上也作到了,但是沒有認知捏??因為故意要
 素大家當然都知道認知與意欲,所以行為人期待實現的行為結果沒有認知他就
 是不知(主觀構成要件錯誤)->一個瑕疵的故意,欠缺認知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3 2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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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6-03 23:2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看到逆轉我就暈了表情


重點來了,所謂重大偏差,應該是指「水槍噴出子彈」或者「水柱穿透被害人」。
然而事實上,是「真槍」發射出「子彈」,並無任何偏差!
所以我傾向說這題應該是「主觀」的問題。
也就是說,應該阻卻故意,檢驗過失;而非(故意)不能未遂+過失致死。
當然,若無法阻卻故意,那就只能故意既遂了......
大大懂小弟的意思嗎表情

恩~看無!!

其實在跟個為先進討論得過程中,敝人途中頭裡冒出一句話,著手才有未
遂!至於不能犯的部分他還是預備之前(所以這就好談了)~~~~~~
因為行為時(著手)行為人的殺人犯意,對於客觀上的殺人行為有意欲但
是沒有認知!!就像一個阿婆在市場騎走跟他同款得車(誤以為是自己的)
有易持有為持有之行為,但是沒有意圖,有故意但是沒有認知(不知),
所以是過失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4 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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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的比較單純一些....
甲懷著想殺乙的犯意拿裝符水的水槍想把乙殺死,不料卻被換成真槍,乙因而死亡。

主觀上,甲有殺人的犯意。
(就算是粗俗無知的主觀犯意,仍是殺人的犯意。
故意是有充分的認知和意欲展現, 依題所示,行為人今天就是懷著要『殺死對方』
的犯意進而著手開槍射擊,他想要他死,也確信這樣會死。
易言之,小的淺見以為,不能犯的主觀上犯意與一般犯實無差別(當然客觀上要有無既遂可能。))
客觀上,甲有著手實行的行為。
(惟,爭點在於,符水槍已被換成真槍,導致死亡的因果出現。已逾越不能犯的『不生危險』的審查標準,
故甲已無不能犯之適用。
但是否有『間接正犯』(換槍的人)適用,仍有存疑...因為間接正犯的支配性並無法從題意中得知(如果是黑道小弟要和人火拼拿錯自己的槍,而拿到甲的水槍呢?),
所以出現的問題是,『水槍換真槍』應如何評價:
1.從題意所示無從判斷出,甲『要是知道這把槍是真槍,他也就不會射擊』:
  因甲的犯意就是要殺了乙,因而排除『不知』。
2.從題意所示無從判斷出,甲『明知這把槍是真槍,依舊對乙射擊』:
  因在甲的認知中,他就是打算拿符水槍殺了乙,因而排除『間接故意』。
3.從題意所示可得知,甲在行為時仍是認為自己所持用攻擊之物乃是自己的符水槍,
  但卻疏於確認該槍是不是自己原來所持用者,而作出射擊的行為,該射擊行為與乙
  的死亡兩者顯有相當因果關係。雖甲是『心想事成』,但事成卻是因自己疏於注意
  所致。
綜上,乙應論以『過失致人於死』較為妥適。


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4 1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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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實有大大說到因關係上而討論未遂,乃因為不可歸責之下EX:甲殺乙,以未死
 卻被丙開車撞死,這樣的因果關係不可歸責行為人是成立未遂,從而,在比題目
 中行為人客觀上是已經達到既遂之地步,而且果關係上具可歸責性,何以適用未
 遂?
2諸位在探討本題好像把”法定符合說”審查方式搬出來!客觀上殺人行為,主觀上
 殺人犯意,加上上述可歸責的果,這應該是殺人既遂,惟,有疑義的是行為人主
 觀上之不知是否要探討一下
3復行為人重大無知上,若有牽扯到經驗法則之部分是以客觀一般人之立場判斷,
 但是如何判斷,完全知道行為人哪真槍殺人?抑或持水槍來殺人??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4 11:58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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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輩提出一個比較簡單,但毫無根據的推論
主觀(水槍)---客觀上"應"無法致死=殺人罪之不能未遂犯
客觀上(真槍)致死----在主觀上對此"應"無認識=過失致死罪

再者,重大無知的故意是否為法律上應處罰的故意
將26條不能未遂,的條文,再往前推論,
也就是說,不能未遂犯,之主觀及客觀,在法律上並不處罰
總結
本題甲主觀上對於客觀上真槍殺人的事實,並不知,
蓋甲應成立276

應該沒有人看的懂吧!表情
依此觀念,也可推論胖死的那題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6-04 1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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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甲
行為客體:乙
行為:殺
行為結果:死亡
因果歸責:有
主觀構成要件:
知:
行為主體:甲
行為客體:乙
行為:殺
行為結果:死亡
因果歷程:
欲:有

重點在會不會影響故意成立。

另:客觀結果是可歸責的,所以沒有不能未遂的問題。
若認為結果(死亡)不可歸責,而又去討論過失致「死」,不甚妥當。


以上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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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出現的問題是,『水槍換真槍』應如何評價:
1.從題意所示無從判斷出,甲『要是知道這把槍是真槍,他也就不會射擊』:
因甲的犯意就是要殺了乙,因而排除『不知』。
2.從題意所示無從判斷出,甲『明知這把槍是真槍,依舊對乙射擊』:
因在甲的認知中,他就是打算拿符水槍殺了乙,因而排除『間接故意』。
3.從題意所示可得知,甲在行為時仍是認為自己所持用攻擊之物乃是自己的符水槍,
但卻疏於確認該槍是不是自己原來所持用者,而作出射擊的行為,該射擊行為與乙
的死亡兩者顯有相當因果關係。雖甲是『心想事成』,但事成卻是因自己疏於注意
所致。
綜上,乙應論以『過失致人於死』較為妥適。

小的有意見~~~
櫻桃妹在這裡應該也是在討論甲主觀上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吧???
的確,題目無法斷出 甲『要是知道這把槍是真槍,他也就不會射擊』以及甲『明知這把槍是真槍,依舊對乙射擊』。
但是題目應該可以推論出『甲會對乙射擊』吧???而且事實上甲已經對乙射擊!!
主觀上的判斷,只要求我們對行為人的『行為』判斷,
這裡的判斷是不是已經變成了對『工具』判斷???
『工具』好像不是主觀上主要討論的內容吧???
也就是說,不管拿水槍或真槍,
主觀上應該是:甲明知『開槍行為』會造成乙的死亡結果,並有意使其發生。
我們在意的是『開槍』的行為,而不是拿『真槍』或『水槍』的區別吧??

以上是小的胡謅的~~~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6-04 1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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