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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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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刑總就是版大所說的民總+刑總兩科沒錯喔^_____________^
因為我是報考人事行政類科,所以不像司法特考一般須獨立考科,

分數的算法是很主觀的,而且四個題目,改題的老師都是不同人,
所以很難有個評斷標準,不過根據我的老師和典委『搏感情』的結果,有大致討論出一個區塊:

22~25分(好)

15分 (對2/3)

6~8分(對1/3)

2分 (不好)

不太可能會給滿分25分或0分,因為要寫報告說明為什麼。
此外,改一張考卷大概只用3分鐘,所以平均下來改一題大概只有40秒,
所以40秒內讓典委了解你懂多少是很重要的!!

我拿分最高的一次是40分,所以希望這次可以在更多一點 表情
因為我的民總實在不理想..........|||||||



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7-25 20:26 |
0857risk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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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kyashi 於 2009-07-25 20:2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說的刑總就是版大所說的民總+刑總兩科沒錯喔^_____________^
因為我是報考人事行政類科,所以不像司法特考一般須獨立考科,

分數的算法是很主觀的,而且四個題目,改題的老師都是不同人,
所以很難有個評斷標準,不過根據我的老師和典委『搏感情』的結果,有大致討論出一個區塊:

22~25分(好)

15分 (對2/3)

6~8分(對1/3)

2分 (不好)

不太可能會給滿分25分或0分,因為要寫報告說明為什麼。
此外,改一張考卷大概只用3分鐘,所以平均下來改一題大概只有40秒,
所以40秒內讓典委了解你懂多少是很重要的!!

我拿分最高的一次是40分,所以希望這次可以在更多一點 表情
因為我的民總實在不理想..........|||||||


不會啦!其實民總很簡單,像無權處分、無權代理、權利變動、法律行為、行能能力等等主要大點,掌握好,多做題目,其實也不是難事!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25 22:07 |
8G91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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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討論已近尾聲,而個人本版功能還是學不好,只能放棄。

最後對於本題,個人再做1點不相關的個人心得補充。容有錯誤,請不吝指教

甲持槍掃射乙乘坐之轎車,實際上乙已離開->開槍掃射係不犯殺人罪,不代表不犯其它諸如公共危險,毀損,彈藥槍砲管制條例各罪~~

(一)在刑法解題上,個人1直堅持解題的「罪刑法定主義」,亦即有多少證據,說多少事,而證據都說明在題目中,個人並不會刻意加以延伸。因此甲持槍掃射乙乘坐之轎車,實際上乙已離開,個人只會論及殺人未遂罪及加重持有槍械罪,二罪作討論。再例如
1.甲深夜酗酒開車,撞傷機車騎士乙,甲明知有人受傷,卻仍加速離去->不討論不作為殺人未遂罪
2.甲深夜酗酒開車,撞傷機車騎士乙,甲下車查看,發現乙重傷昏迷。仍駕車離去。->如依具體事實,可認定甲具有不作為殺人故意時,則其行為可成立不作為殺人未遂罪。
3.甲深夜酗酒開車,撞傷機車騎士乙,甲下車查看,發現乙重傷昏迷,生命垂危。仍駕車離去。->甲成立不作為殺人未遂罪。
(二)另外討論不能犯,純為個人看法。個人仍建議採用「印象理論」、「重大無知論」、「具體危險論」,而不述及新舊客觀未遂論
1.舊客觀未遂論業已遭實務揚棄,而得出的結論又與結果相異,個人認為拿石頭砸自己的腳,未必為明智抉擇。
2.另述及新客觀未遂論,又須談及舊客觀未遂論。與其如此,那還不如選擇「重大無知論」、「具體危險論」解題。
(三)樓主1直關心大家的刑法目標幾分
但是個人認為,1個刑法題解,只要每個爭點都能照顧到,又能夠說明無誤,又方便閱卷委員看出關鍵字,另外最重要是要能夠寫完。在閱卷的規定方面,有70分是屬於「裁量收縮」的。因此在題解上,個人1直希望能夠突顯關鍵字,又能夠用最少的文字,說明學說見解(理想字數是600字)。但個人在平常練習時候,都未能作到,更何況上考場演練。
以上純為個人亂說,容有得罪,務請包涵。表情
Q老大,你變忍者了喲,難怪ID1直覺得很熟。 表情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7-25 22:38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2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7-25 22:14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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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fn大:
1.甲深夜酗酒開車,撞傷機車騎士乙,甲明知有人受傷,卻仍加速離去->不討論不作為殺人未遂罪
2.甲深夜酗酒開車,撞傷機車騎士乙,甲下車查看,發現乙重傷昏迷。仍駕車離去。->如依具體事實,可認定甲具有不作為殺人故意時,則其行為可成立不作為殺人未遂罪。
3.甲深夜酗酒開車,撞傷機車騎士乙,甲下車查看,發現乙重傷昏迷,生命垂危。仍駕車離去。->甲成立不作為殺人未遂罪。
--------------------------------------------------------------------------------------------
1...以上3項,成立有義務遺棄的是哪幾項?
2...2跟3只差在甲發現乙生命垂危,就依此甲就具備殺人之故意嗎?
3...新客觀未遂論不就是具體危險論嗎?
4...如果每個爭點都能照顧到,又能夠說明無誤,又方便閱卷委員看出關鍵字,另外最重要是要能夠寫完,我開版就不會用最後掙扎當標題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5 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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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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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3項,成立有義務遺棄的是哪幾項?->以上3項成立之罪責參見9樓第2題題解,差別只在於不作為殺人未遂罪。
2....2跟3只差在甲發現乙生命垂危,就依此甲就具備殺人之故意嗎?->個人認為,判斷標準就在於一般人的看法,也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簡言之,也就是每個人應有的直覺。難怪有個刑法老師說過,叫一般不懂刑法的人來看解題,如果一般人大都認為是正確,那應該就是正確的答案。
發現乙重傷昏迷。仍駕車離去。->大概一般人都會認為受害者具有生命危險,但是罪疑唯輕,因此在解題上論以如下說明:由於案發時值深夜,如依具體事實,可認定甲具有不作為殺人故意時,則其行為可成立不作為殺人未遂罪。(刑法15條、271條第2項)
甲深夜酗酒開車,撞傷機車騎士乙,甲下車查看,發現乙重傷昏迷,生命垂危。仍駕車離去。->在1般人經驗上,不救助已有迫切生命危險,而竟仍離去,因此論以不作為殺人未遂罪。
3...新客觀未遂論不就是具體危險論嗎?->新客觀未遂論為刑法修正過渡期間,國內學者為矯正新法之弊,所發明的新名詞(因為學者當時並不瞭解法院實務上要如何解決客觀未遂論帶來的衝擊)。現今學者既然對於實務上判斷標準,漸有「重大無知」論及「具體危險」論的共識,因此個人認為不宜再採用「新客觀未遂論」的名詞。另外國外見解也沒有「新客觀未遂論」的名詞。而且談及「新客觀未遂論」,恐要說明舊客觀未遂論,解題才算完整。
4....如果每個爭點都能照顧到,又能夠說明無誤,又方便閱卷委員看出關鍵字,另外最重要是要能夠寫完,我開版就不會用最後掙扎當標題了!! ->個人認為O大的看法,多讀考古題,多看實例題,多整理題解外,恐怕別無終南捷徑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4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7-25 2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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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贊成樓上的觀點....
但我還是覺得解題方向還是要顧及實務界的作法,雖然現在典委是留德學者佔多數(許玉秀師....林東茂師...)
所以我都是寫:
以上諸說各言誠理,目前我國實務界是採........,惟,站在法益衡平主義的立場思量,
似以採.....(學界的通說)為妥。            
誰都不要得罪!!!表情


此外我還是覺得民總好難喔...因為一題出來,侵權行為也可以..不當得利也可以..很多都可以,然後『擇一行使』
...刑總都只有一種答案阿,可惡!!!!! 表情


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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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7-26 0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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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果然馬有失蹄,大家都漏了1個爭點:
甲非法持有槍枝,並作為犯罪使用,甲成立刑法187條,加重非法持有槍械罪。

 JD大司特的刑法掙扎,已近尾聲,此時此刻,刑法真無終南捷徑嗎?
 其實個人一向不認同歪魔邪道的做法,不過這時也只能死馬當活馬醫了。
 刑法之所以讓學習者,視為畏途,在於爭點及推論出正確結果。莫怪乎有些學習刑法者,還執著於閱卷官只看推論,不看結果的錯誤觀念。
 這對於初學者而言,因無法學基礎,理有固然。但對於沉迷刑海者,則因五色目盲,看不出爭點及結果所在。
此時惟有培養自己直觀能力。亦即只看題目,推論結果。方法是到書局去找實例題,看個幾百題,或許就可以培養出自己的直覺能力。
例如:
1甲酒醉駕車其酒測濃度經現場臨檢呼氣已超過0.55MG/L,甲不服取締大聲辱罵員警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結論:甲辱罵警察之行為構成公然侮辱罪、甲酒醉駕車之行為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兩者犯意各別,行為不同,依刑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數罪併罰。
2..D 唆使E殺乙,當E埋伏在丙宅等候殺乙時,E改變心意,只把剛回到家門口的乙打成重傷,又因看見乙手上戴著不錯的錶,就趁乙無法抵抗而將錶取走。試問DE 之行為應如何處斷?->結論:E 成立刑法第三三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強盜重傷罪之結合犯,D 成立教唆重傷既遂罪。
3. 甲誤將稻草人當做仇人乙,開槍射擊之?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加重非法持有槍械罪。
4.乙在馬路上騎自行車,不慎將甲撞倒,甲僅受輕傷,此時適業務員丙駕駛汽車路過該地,因煞車不靈,竟將碾斃,問乙、丙各犯何罪?試申論之->乙觸犯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過失傷害罪。丙成立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之刑責。
5.醫師某甲明知早已排定隔一天要進行數個病患的開刀手術,卻在夜裡和幾個朋友到酒店飲酒作樂甲到清晨才回家。早上開始動刀之後,某甲逐漸精神不濟,甲到為病患乙開刀時,因為意識已經完全不清楚,發生錯誤切除動作,導致病人大量失血死亡。某甲刑事責任如何?->甲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6. 母親甲為哺乳方便,於就寢前將剛出生不久之嬰兒置於身旁,甲於熟睡翻身之際,乳房壓住乙之口鼻,致乙窒息死亡,試問甲之罪責?->甲成立過失致死罪。
做法上寫法則為:
(一)甲…………….之行為,成立           罪(刑法第             條):
1.客觀上甲……………………..具備客觀不法。
2.主觀上甲…………………..。甲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
  )結論:甲成立…..罪,…….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再與…………罪,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至於XXX的部份:(客觀上就是題目的事實,主觀就是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題目都有,1半照抄,1半自行變化),就自行瞎掰吧,至少讓閱考官看到所有的爭點,與正確的結論 。
至於分數!!!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7-27 17:46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6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7-27 17:40 |
a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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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刑法沒有捷徑
想提升實力只能靠不斷的練習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7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7-27 18:51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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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第10樓中應該沒漏187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7 1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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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確認了,只有10樓沒有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9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7-27 1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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