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8G9119 於 2009-08-19 10:15 發表的 : 小的以為,正當防衛並不是萬能的正當防衛以現在不法侵害為前提,因此個人在理解上,習慣將正當防衛分為三部分討論不法侵害持續中的反擊行為一>反擊行為具適當性及必要性->正當防衛(不具保證人地位)不法侵害持續中的反擊行為一>反擊行為具適當性但不具必要性->防衛過當(具保證人地位,因行為人創造,應負防止發生侵害之義務)不法侵害業已過去,行為人的傷害行為一>不具正當防衛及防衛過當可言(具保證人地位,因行為人創造,應負防止發生侵害之義務).......
下面是引用 8G9119 於 2009-08-19 10:15 發表的 : 如甲砍殺乙,致乙死亡,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固無疑義。 惟如甲認為乙死定了,無須再砍殺乙,因此逕行離去,是否應負故意殺人既遂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刑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