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6917 個閱讀者
 
<<   1   2   3   4   5  下頁 >>(共 5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海明威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98司特四等刑法: 甲在暗夜裡遇上持刀的搶匪乙...
甲在暗夜裡遇上持刀的搶匪乙,乙脅令甲交出身上的錢財,甲不從,奪刀反擊。甲手腕受傷,但乙在搶奪中也受到刀傷,流血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16 19:40 |
jd2011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鮮花 x1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的寫法跟志光一般~

我多提了無義務的遺棄罪~

但無論何者,皆不成立!

是以...無罪!

之前有一題類似的~某甲跟女友逛街,中間發生啥事我忘了,後來女友被車撞...死了...某甲也是沒罪= =

總之就是某甲丟下女友自己走掉了...沒罪~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8-16 20:4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重點應該在:危險前行為建立在合法行為上(因為正當防衛) 吧..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8-16 21:01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個人想法也跟志光解答相同
所謂正當防衛,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要件,本題既無對於甲奪刀反擊之情形多所著墨,是以不得謂乙之不法侵害業已過去,亦無說明彼此之力量強弱,是以並無防衛過當可資推論,因此甲得主張正當防衛以阻卻違法。
茲有疑義者,在於甲是否成立不作為殺人罪及遺棄致死罪,判斷標準在於甲是否負有保證人地位
通說認為有五種情形構成保證人地位:
1.最近親屬間互居保證人地位: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
2.危險共同體:如共組潛水隊、登山隊。
3.自願承擔救助與保護義務:如褓姆、救生員。
4.違背義務的危險前行為:因行為人創造,應負防止發生侵害之義務。
5.危險源之監督義務:例如放射物、兇猛動物之管理。
如上,甲與乙間,並不負有保證人義務,(違背義務的危險前行為由乙創造),所以甲不成立不作為殺人罪及遺棄致死罪。
因此如非承擔救助與保護義務之人,見死不救不為罪。(哀哉,台灣道德淪落,前陣子有人受傷暈迷,路人多恍如未視,不顧而去,亦不打電話求援。亦因不負保證人地位,不為罪)
另周昉刑法舉有一例,垃圾網站廣告之後,甲因興奮心臟病發,祈求乙女代為送醫治療,乙女怕東窗事發,不顧而去,甲終因心臟病發而亡。乙女無罪,即因不負保證人義務。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8-16 21:37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5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8-16 21:3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林東茂老師書上也有此類題目.但是仍不成立不作為要件.原因樓上有

然不同見解也不是沒有:
也就是不作為之271
針對危險前行為若於建立在合法行為之下.如具阻卻違法事由
1.原則:上不生監督者保證人之地位
2.例外:乃行為人具持續性之危險.而為阻卻違法事由終了為起點.
該項行為仍始為不法之行為(出處也是老周書上寫的)

但我也是寫:無罪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4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8-16 22:39 |
海明威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非常感謝jd20112、q8791042及fn4353三位大大的專業推論,真是收穫良多。 表情
只有我給它推到防衛過當,可見白目者是我也。 表情
從今天開始要好好學刑法!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17 05:49 |
taiwan4663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樓上大大:
沒關係 我跟你寫一樣 所以不只有你 表情
我是依據刑法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著
再加上乙是持刀脅令,所以甲屬於正當防衛,但是防衛過當(既有能力奪刀,那就不必要反擊令其倒地)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17 09:2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到防衛過當也很正常

不過比較完整的陳述最好是兩說並陳,然後說明自己的見地,為何不是防衛過當(因為是暗夜),也有可能是防衛過當(萬一甲是武林高手)
然後自己決定其一比較符合題目條件的作為結論即可!

天下事物千奇百怪放寬心胸自有另一番風景!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17 11:4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8-17 11:4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為何不是防衛過當(因為是暗夜),也有可能是防衛過當(萬一甲是武林高手) 

天下事物千奇百怪放寬心胸自有另一番風景!


聽到L大說出甲是武林高手讓我想到另一題甘老師出的題目:
乙預為持刀強盜甲表情 不料甲是功夫高手奪走乙的刀乃輕而易舉之事表情 .然甲面對跳
乙出來說 :不要動搶劫表情.甲愣了一下表情 .過會兒甲發現表情 .乙身材矮小(身高160) 表情 .又拿
著長度極長(不到10公分表情 )的刀.著拿刀都還手一直抖表情.於是甲笑了表情
(因為心想面對此事乃不構成威脅之事表情 ).併丟下2千塊從容走人表情 .留下一臉錯愕的乙表情   ~~~

所以事事難料.出乎意料....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8-17 14:20 |
goldenaina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6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題李東茂的書和補習班張捷老師都有猜到,但張捷老師說一定要寫(故意殺人既遂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表情 事這樣嗎?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固網公司 | Posted:2009-08-17 15:30 |

<<   1   2   3   4   5  下頁 >>(共 5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56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