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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水枪)---客观上"应"无法致死=杀人罪之不能未遂犯
客观上(真枪)致死----在主观上对此"应"无认识=过失致死罪

小的对这个推论也有意见~~
小的认为这里应该是指:
1.甲主观上认为拿的是水枪,如果是水枪,客观上就无法致人于死。
2.但是客观上甲拿的是真枪,甲主观上没有认识拿到真枪,所以无故意,但是仍有杀人的结果,所以应为过失致死罪 。


同样的,第一个假设并没有发生。所以跟杀人罪之不能未遂犯没有关系。
第二个假设,推论出来的『甲无认识』是『无认识拿真枪』还是『无认识所做的是杀人的行为』????
这里推论『无认识所做的是杀人的行为』好像不太合理。
小的认为应该是『有认识所做的是杀人的行为』
主观上要评价的是『无认识拿真枪』还是『有认识所做的杀人的行为』????
我觉的是后者,所以,故意杀人再一票~~~~
(怎么好像都是我自己在胡说的~~~)
以上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0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04 1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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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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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6-04 15:5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客观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甲
行为客体:乙
行为:杀
行为结果:死亡
因果归责:有
主观构成要件:
知:
行为主体:甲
行为客体:乙
行为:杀
行为结果:死亡
因果历程:
欲:有

重点在会不会影响故意成立。

另:客观结果是可归责的,所以没有不能未遂的问题。
若认为结果(死亡)不可归责,而又去讨论过失致「死」,不甚妥当。


以上表情


小的浅见以为,本题应与因果历程错误无涉。
(这里的想法和可爱的S大相同,因果历程错误就周师的课文观之,应是『两行为』造成。
易言之,甲本以为乙是被自己『杀死』,原来乙是被自己推落山崖灭尸时『撞死』,
然后,不论撞死或杀死,都是甲作的,所以不影响杀人既遂。但回到这题,甲仅对乙作出『一次的射击行为』,
乙亦因此射击行为而死亡,其中因果历程并无错误,故无因果历程错误的适用。
(因果历程错误应该是影响行为人的既遂与未遂...而非故意或过失)

再者,不能未遂的部分,如前述诸位大大所说,系属『行为前』的部分,
一旦出现死亡的因果,就无法以不能未遂去讨论。
甲的射击行为与乙的死亡间,两者显有相当因果关系,甲的射击行为亦为造成乙死亡之最直接因果,
故乙的死亡因果应归责于甲。
惟,甲因疏于注意所使用的枪枝已非原先所持用者,而出现与自己预期中不同的结果,虽甲心想事成,
但其『事成』系由于甲疏未注意所致,应论以『过失致人于死』较为妥适。

以上,请不吝指正。因为我要考试啦>_______<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4 1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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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6-04 18: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有意见~~~
樱桃妹在这里应该也是在讨论甲主观上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吧???
的确,题目无法断出 甲『要是知道这把枪是真枪,他也就不会射击』以及甲『明知这把枪是真枪,依旧对乙射击』。
但是题目应该可以推论出『甲会对乙射击』吧???而且事实上甲已经对乙射击!!
主观上的判断,只要求我们对行为人的『行为』判断,
这里的判断是不是已经变成了对『工具』判断???
『工具』好像不是主观上主要讨论的内容吧???
也就是说,不管拿水枪或真枪,
主观上应该是:甲明知『开枪行为』会造成乙的死亡结果,并有意使其发生。
我们在意的是『开枪』的行为,而不是拿『真枪』或『水枪』的区别吧??

以上是小的胡诌的~~~

其实这个问题刚刚也有人传讯息来问我耶...噗!!@@
这个部分其实没有学理基础..
是我的观感啦...我把我的想法说给你听听看,希望可以和S大交流一下^________^

小的浅见以为,甲的罪责论处和甲的工具由『水枪变真枪』有直接的关系,
例如:甲想拿毒水杀死乙,却因疏于注意而拿成汽水给乙,所出现的结果非甲所预期,
甲的罪责亦会因此而有不同;回到这题的话,甲想拿符水枪杀乙,却因疏于注意枪枝已非原来的水枪,
而对乙射击,所出现的结果非甲所能预期,甲的罪责亦应有所不同。
甲的行为之所以能致生乙死亡的因果,是因为枪枝被更换而成就其犯罪行为,而非原先的符水枪,
与直接用真枪射杀乙的犯意相较之下,甲欲用符水枪致乙死亡犯意并不相同,
故甲应对其行为负起过失致人于死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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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4 19:59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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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skyashi 于 2010-06-04 19:2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浅见以为,本题应与因果历程错误无涉。
(这里的想法和可爱的S大相同,因果历程错误就周师的课文观之,应是『两行为』造成。
易言之,甲本以为乙是被自己『杀死』,原来乙是被自己推落山崖灭尸时『撞死』,
两者间都是死,冰大的例子是水枪射根本不会死,后来用真枪打死,你的例子差很多啰~

冰大的例子光是以刑罚谦抑思想考虑~ 处罚一个『可悲的人』,用未遂犯处理他已经是很重了

毕竟他是被利用的~要考虑到后面还有一个可恶的间接正犯去改变这本来能成为不能犯的因果历程~

造成死亡的结果发生。

恶性是一定要惩罚,不管可不可悲,但是也要考虑到它的可悲的想法和手段到底会不会造成危险性~

其实第一页和第二页已经讨论到很清楚了,似乎有人没办法理解,Q大也一直出来解释,要是手上有茶

我一定会拿给你润润喉,呵呵~

啥? 不要喔,那换58的好不好?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04 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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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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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6-04 19: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对这个推论也有意见~~
小的认为这里应该是指:
1.甲主观上认为拿的是水枪,如果是水枪,客观上就无法致人于死。
2.但是客观上甲拿的是真枪,甲主观上没有认识拿到真枪,所以无故意,但是仍有杀人的结果,所以应为过失致死罪 。


同样的,第一个假设并没有发生。所以跟杀人罪之不能未遂犯没有关系。
第二个假设,推论出来的『甲无认识』是『无认识拿真枪』还是『无认识所做的是杀人的行为』????
这里推论『无认识所做的是杀人的行为』好像不太合理。
小的认为应该是『有认识所做的是杀人的行为』
主观上要评价的是『无认识拿真枪』还是『有认识所做的杀人的行为』????
我觉的是后者,所以,故意杀人再一票~~~~
(怎么好像都是我自己在胡说的~~~)
以上敬请指导~~~

樱桃有些疑问,想和S大讨论交流....
所以主观上有杀人的犯意,客观上亦着手杀人的行为,其后也出现致死的因果,
就可以论以故意杀人既遂??而无需讨论甲是因为疏于枪枝已被更替才会既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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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4 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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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6-04 20: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quote]下面是引用 skyashi 于 2010-06-04 19:2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浅见以为,本题应与因果历程错误无涉。
(这里的想法和可爱的S大相同,因果历程错误就周师的课文观之,应是『两行为』造成。
易言之,甲本以为乙是被自己『杀死』,原来乙是被自己推落山崖灭尸时『撞死』,
.......

C大似乎误会我的意思了...

1.我举的例子只是要说明因果历程错误是两行为,而本题仅有一行为。所以我举例的目的在同文的下一句
    就说明了用意──本题应与因果历程错误无涉。

2.依题所示,请问C大从哪里可以看出有『间接正犯』的适用呢?谁是间接正犯呢?
   间接正犯的犯罪支配力在哪里呢?

3.甲适用不能未遂的部分应只到着手前拿水枪的那段,其后出现致死的结果即与不能未遂『不生危险』有违,
  所以本题也应无不能犯的讨论。

4.法律没有对错,只有最适的答案。所以才会两方都有律师为其辩护,不是吗^________^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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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4 2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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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因果历程错误:
【定义一】主观不法理论:

因果历程错误,是指主观对于因果历程上之认知有误。

单行为之因果历程错误→常见例子:a推b下桥希望b溺死,b撞死。
双行为之因果历程错误→常见例子:a枪杀了b,丢进海里,不料b是溺死而非被枪打死。

【定义二】客观归责理论:
因果历程错误,是指行为人所制造的风险跟风险实现不具常态关联性。

单行为之因果历程错误→常见例子:a开玩笑吓b,不料b心脏病发而死(a不知情)。
双行为之因果历程错误→常见例子:a将遭捆绑的b推下尼斯湖,b却被水怪吃掉。
表情


另外:
其实我前一篇回文,有在考虑主观上「知」的部分要不会在「行为」后也打上「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4 2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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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第3题,还有第三人的介入
这有别于第2题

我记得有一考题,
1.有一场戏,要丁开枪打乙,而丙将枪换成真枪,丁不察,果将乙打死
本题丁为276
2.如果当时丁心里想,如果这把枪可以把乙打死的话,该有多好,
那丁会因此成立271吗?

再思考,思考,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6-04 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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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6-04 21:0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实第3题,还有第三人的介入
这有别于第2题

我记得有一考题,
1.有一场戏,要丁开枪打乙,而丙将枪换成真枪,丁不察,果将乙打死
本题丁为276
2.如果当时丁心里想,如果这把枪可以把乙打死的话,该有多好,
那丁会因此成立271吗?

再思考,思考,表情

大大举个例子2跟本题有些许不同......

那个叫做「幻想」,不叫「故意」......

丁心里想「如果这把枪可以把已打死的话该有多好」,代表丁心里知道不可能打死。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4 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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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补充
个人认为
重大无知的故意,并非法律要处罚的
如果是法律上需处罚行为人主观的恶性,
那应属印象理论,即抽象理论的范围

记得老周说,那是可悲之人的恶性,
所以更酷的写法,甲主观上杀人的故意,非法律上的故意
所以只需看客观上与甲是否有因果归责,
主观上当然是应注意而不注意,论过失

我要去和周公讨论一下
后天再看看,有没有更酷的,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9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6-04 2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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