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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3-25 22: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阻卻違法事由之對象:
…>無論是緊急避難或是其他卻阻卻違法事由,都係再判斷當行為人行為時之"行為",
  使否具備法定或抄法規之處卻違法事由,而阻卻違法性;申言之,阻卻違法事由乃在
  阻卻構成要件之該當性,易言之,構成要件該當性當以主客觀構成要件併同審查其所
  該當之罪名!!
.......



阻卻違法事由之對象:
…>無論是緊急避難或是其他卻阻卻違法事由,都係再判斷當行為人行為時之"行為",
  使否具備法定或抄法規之處卻違法事由,而阻卻違法性;申言之,阻卻違法事由乃在
  阻卻構成要件之該當性,易言之,構成要件該當性當以主客觀構成要件併同審查其所
  該當之罪名!!

防衛行為具備要件:
…>適當性:乃有效達到目定之行為
  必要性:乃刑法24條出不得以之下
  衡量性:以狹義之法益權衡,亦須備有優越性

以小的見解,衡量性應適用於行為後/適當性與必要性判斷於行為時

但會產生問題:

第一 行為時如是開槍瞬間   實際上尚未造成法益侵害(子彈還沒打到b  也沒打中a)  無法衡量
  犧牲法益以及保全法益
…>仍可以衡量,因就侵害之法益為斷^^^^^^^^^^^^^^^^^^^^^^^^^^^^^^^^^^^^^^^^^^^  不就是小弟說的行為後嗎 才能衡量嗎...閣下只是在重複小弟說的話而已
第二既然如此 只能從行為人的主觀意思尋找所欲犧牲的法益 本題乙係欲犧牲生命法益保全生
  命法益  似不具衡平性這樣問題更大   因為現在我們正在檢討阻卻違法事由的客觀要件 怎
  麼直接跳到行為人的主觀?
…>因為大大把構成要件之主觀要素以客觀察,如法炮製於阻卻違法事由之主觀要素,要進入
  違法性審查都先判斷行為人之構成要件,以確定不法構成要件在審查行為人組卻違法事由
  之主客觀要件,申言之適用二階論甚可明白,其主觀上行為人除有故意之認知與意欲,尚
  有容許構成要件之避難意思(亦有不具與法敵對意思)^^^^^^^^^^^^^^^^^^^^^^^^^^^^^^^^^^^^^^^^^^^^^^^^^^^^^^^^^^^^^^^^^所以證明不能這樣審查  不是嗎  閣下只是在重複小弟說的話而已
第三除了主客觀要件混淆以外 以行為人的主觀意思判斷衡平性 最嚴重的問題如下:
  如果題目改成甲要乙傷害a 不然就要乙小命 結果乙打擊錯誤打死b  因為乙主觀上係欲犧牲
  身體法益保全生命法益竟然就有衡平性了與原題目相比: "打傷b沒有衡平性 打死b有衡平性"
   顯然不合理~~
…>打擊失誤先不理他,首先在本題中故意之部分使否具備橫平性為斷,因為行使緊急防衛鎖侵
  害之對象乃是殺人為遂為斷,故為生命法已無疑,再以失誤之部分過失致死,仍不具備優越                                                                                                  ^^^^^^^^^^^^^^^^^^^^^^^^^                                                                                                  題目閣下沒看清楚喔  以下皆為錯誤論述
  性(避難過當!!當然也會有人適用無避難意思,只是管見認為緊急必難需要特定侵害對象
  ?好像~~怪怪得喔),所以直接正犯不能阻卻違法性
…>而且以本案出現間接正犯,其直接正犯對於故意犯殺人未遂不成立之原因,欠缺責任上之期
  待可能性.至於過失之部分,直接用因果關係客觀歸責理輪,對於直接正犯犯過失之行為,
  故為風險之創造及實現者,但支配風險之人全在於正飯後正犯之監督之配下,準此說明,對
  於直接正犯對過失致死之部分於客觀上無可歸責性,易言之,直接正犯之打擊失誤,為間接^^^^^^^^^^^^^^^^^^^^^^^^^^^^^^^^^^^^^^^^^^^^^^^^^^^^^^^^^這小弟不知道該說什麼  如果考試閣下這樣寫的話  小弟只能祝你好運
  正犯之打擊失誤!!
---------------------->以上為僅為敝人之胡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0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26 0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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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911609 於 2010-03-26 08:4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表情  表情  

阻卻違法事由之對象:
…>無論是緊急避難或是其他卻阻卻違法事由,都係再判斷當行為人行為時之"行為",
  使否具備法定或抄法規之處卻違法事由,而阻卻違法性;申言之,阻卻違法事由乃在
.......


^^^^^^^^^  不就是小弟說的行為後嗎 才能衡量嗎...閣下只是在重複小弟說的話而已
記得沒錯的話這是大大的題目:在於適當性與衡平性是以行為時還是行為後?以客
觀發生事實還是行為人主觀意思判斷?

而小弟達道的部分是:衡量性應適用於行為後/適當性與必要性判斷於行為時

^^^^^^^^^所以證明不能這樣審查  不是嗎  閣下只是在重複小弟說的話而已~~

小弟僅從文章敘論單純把,"自己"得感覺寫出來,而大大疑或的事現行實務上對於罪證
之嚴格證明,換言之,已從論刑法得角度偏向刑訴對於適用刑法嚴格證明之地不,若要這
樣審,當然文章者幾斷話根本難以審得出出行為人之主觀意思,就算不法是客觀審查好了
,這跟老師改考卷的感覺亦同,因為適用判斷的人不一樣,就會有不一樣的見解,也會很
主觀,不然怎會刑訴會考300附帶同一性觀念??為何法院組織法57條會有判例之選
篇??為何要有非常上訴??終究是為了對於相同之案件一平等原則應該相同處理,申言
之,在法官在下自由心證時的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其實是受拘束的~~美國刑訴更不用
說!!美國法官跟台灣的被告一樣始終保持緘默(除非其他情事)~若大大要從刑訴得角
度去審,可能會審不出來行為人之主觀意思

^^^^^^^^^^題目閣下沒看清楚喔  以下皆為錯誤論述

沒錯!!一般而言大家都會認為他是沒有防衛意思之過失行為,所以在這部分小的以有其
他疑義~EX甲開車再路上,忽然前面發生土石流,面臨將被活埋之下,將車轉想逆車道
,然而甲發現有騎士乙,於是人性光輝出現,把車頭轉向乙的方向,將乙撞擊斃命,不料
乙載的丙也一同被撞死或是未料乙旁邊的騎士丁,也遭致撞擊斃命~~此時甲的緊急避難
對丙丁,是為何評價???這正是小的疑點~~避難意思對於侵害者要"特定"??

當然以上說明在考試上,我也不會兩光到寫上去,除非我有強力的事實或法律依據,能夠
自保,況且~~討論不是考試,討論時麼都可以討論,考試自己只能寫些實麼,小弟只是
分開學習判斷,就其因乃希望有自己的一套見解,且考試上與學說或實務見解除非有共通
點,不然不會去冒考試的險~~
唉~~回覆這種文章真痛苦,因為小的基本功不深,期盼大大能諒解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6 1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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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3-26 12:4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  不就是小弟說的行為後嗎 才能衡量嗎...閣下只是在重複小弟說的話而已
記得沒錯的話這是大大的題目:在於適當性與衡平性是以行為時還是行為後?以客
觀發生事實還是行為人主觀意思判斷?
而小弟達道的部分是:衡量性應適用於行為後/適當性與必要性判斷於行為時
.......

EX甲開車再路上,忽然前面發生土石流,面臨將被活埋之下,將車轉想逆車道
,然而甲發現有騎士乙,於是人性光輝出現,把車頭轉向乙的方向,將乙撞擊斃命,不料
乙載的丙也一同被撞死或是未料乙旁邊的騎士丁,也遭致撞擊斃命~~此時甲的緊急避難
對丙丁,是為何評價???這正是小的疑點~~避難意思對於侵害者要"特定"??


其實不用


對於過失犯來說 既然構成要件部分只要求有預見可能性即可

對於阻卻違法事由事實也只要具備預見可能性  不須特定

換言之  按照行為人是構成要件故意或過失 避難意思的要求也不同

從二階論的角度來看 非常容易理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26 1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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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911609 於 2010-03-26 14: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EX甲開車再路上,忽然前面發生土石流,面臨將被活埋之下,將車轉想逆車道
,然而甲發現有騎士乙,於是人性光輝出現,把車頭轉向乙的方向,將乙撞擊斃命,不料
乙載的丙也一同被撞死或是未料乙旁邊的騎士丁,也遭致撞擊斃命~~此時甲的緊急避難
對丙丁,是為何評價???這正是小的疑點~~避難意思對於侵害者要"特定"??


其實不用


對於過失犯來說 既然構成要件部分只要求有預見可能性即可

對於阻卻違法事由事實也只要具備預見可能性  不須特定

換言之  按照行為人是構成要件故意或過失 避難意思的要求也不同

從二階論的角度來看 非常容易理解


所以為何針對緊急避難出現打擊失誤,就必須要特定且對過失之部分沒有避難意思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6 1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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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25 18:0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不知道大大的意思,
不過如果只是單純要提作為義務與不作為義務的衝突
小弟倒是可以舉個林山田老師書上的例子。
甲是醫生,檢驗出乙有肺結核,此時甲具有不可公開病人病例的不作為義務以及須告知同房其他病人的作為義務,兩個義務不可能同時履行,故為義務衝突。


冰大的例子我比較容易理解,因為我也是認為要有保證人地位前提的義務衝突,我這邊資料是舉例為...

教練A開香蕉船載遊客B、C、D,不幸遇上大浪翻覆,因為職務上對於遊客有保證人地位,但教練A只能一次救兩人而已所以選擇離他最近的CD救助(作為),對於B的遺棄(不作為),便成了跟CD義務衝突

因為我的觀念是源自上面例子
所以對於百萬人義務和對1人義務的舉例我想不太透 呵呵~
有啦,打到一半突然想到...
地點在某商業區(人口密度繁多),某甲被與核彈困住,此核彈有定時裝置,某乙是警察兼拆彈專家
警察對於職務有保護人民的義務
這時炸彈拆不了,時間快到了,於是選擇殺一人救百萬人丟到海溝裡面去
或是某甲是總統,為了救助總統選擇犧牲百萬人救一人,在幫助總統脫身後,立刻搭乘空軍一號離開現場,由於核彈體積過大,不易搬運,終究時間到爆炸。
這樣免強似乎是有保證人地位吧,呵呵 好扯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26 1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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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義的2個原則其實是針對西季維克的功利主義加以反駁的有力學說,所以先從功利主義談起,功利主義認為我們應當謀求社會的極大福利,所謂善就是追求社會的極大福利,從而具體言之,殺一人救百萬人,乃是善、正當的行為!

2.次就緊急避難的目的而言,緊急避難的目的原本就是在求社會的極大福利,是故允許行為人將不利益轉嫁給他人,也因此前提必須是經過利益衡量,以擔保該轉嫁行為能達到社會的極大利益。

3.可是約翰羅爾斯認為,從作為公平的原則來思考起,並不認為追求社會的極大福利是第1重要的原則,而且所謂功利主義的社會最大福利的估量或推論方式也不精確。
所謂正義的第1原則應當是每個人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
而第2原則說明了社會經濟的不平等的安排原則:應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也就是說1人與百萬人生命的利益衡量,不能從特定人來思考,而要以原初之幕的模式來思考,也就是說,假如那1人不能特定為某1人,可能今天要殺的就是你,以救其他百萬不特定的人(萬一剛好都是你的仇人),你願意嗎???
如果大家都願意,那就是公平的!

如果並不是大家都願意,那就意味者願不願意犧牲,或者該犧牲是否真正增進了社會的極大利益,最好還是讓被犧牲者自己決定,否則應當要盡力謀求其他方法來替代,因為這樣的社會才公平,而只有公平的社會才會讓你我都願意存在於這樣的社會!
而這本身正正就是該社會的極大利益之一,而不是用數量衡量的數百萬生命與1個人生命的估量利益的簡單方式啊!

4.因此緊急避難的要件必須要從正義論的2個原則來衡量,這也是為何德國通說也發展出認為利益衡量不能只從類型來簡單衡量,雖然一個是美國學說,一個是德國學說,不過真理之前,條條大路通羅馬,盡有異曲同功之妙!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6 2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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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3-26 18: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為何針對緊急避難出現打擊失誤,就必須要特定且對過失之部分沒有避難意思表情



對過失犯也要求有避難意思的

只是在衡平性部分  只要有預見可能性即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6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28 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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