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099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zero06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两题刑法
1.甲欲杀乙 放火为之 甲误丙为乙家便放火烧丙家 此时乙在丙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威宝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1-13 23:38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请问楼主想讨论甲的哪一条刑责?
2.请问楼主想讨论甲、乙的哪一条刑责?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2-06 15:34 |
chungyu05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甲之行为构成刑法173放火烧毁现在供人使用之住宅
(1)客观上,甲放火烧会现在工人使用之住宅,依经验法则客观判断,该行为均足以造成人之死亡、物之毁损。主观上,甲对于明知防火可能使人死亡、使物之毁损,并有意使其发生,为故意。
(2)甲无阻却违法及无阻却罪责
(3)甲构成刑法173条放火烧毁现在供人使用之住宅罪
二、甲与乙成立刑法271+28杀人罪共同正犯
(1)甲与乙依题示欲合作杀丙乃具有犯意之连络,而甲施行杀丙之行为,故为行为之分担
(2)然乙之退出,依实务见解,已放弃犯行之共同正犯,必须阻止其他共同正犯达成犯罪既遂,使能主张刑法第27条第二项减免其刑。

以上为小弟之浅学,错误请鞭
三段论法还无法完整叙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固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2-15 20:47 |
mui猫草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1.甲欲杀乙 放火为之 甲误丙为乙家便放火烧丙家 此时乙在丙家 乙丙均死亡 试问甲刑责?
Q2.甲乙欲合作杀丙 到了最后乙退出 但甲还是杀了丙 问甲乙刑责?
-------------
一、
甲放火杀人之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71条第一项杀人罪。
(一)刑法271条杀人罪,需有行为之故意及被害人死亡之结果。
(二)甲有杀人之故意,并以放火为手段着手实行,至乙、丙生死亡之结果。
  1、甲误丙家为乙家而放火之行为,其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虽相违,惟甲主观认识上于乙家放火,客观事实上于丙家放火,所侵害之法益并无不同,属构成要件等价的客体错误,构成要件等价的客体错误并不阻却其故意的成立。
  2、甲无阻却违法及阻却罪责事由。
  3、一犯意、一行为,生二人死亡之结果,应依刑法第55条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之想像竞合论断。
甲放火烧屋杀人之行为成立刑法第55条、第271条第一项杀人罪之想像竞合犯。


第二题,请问题目就是这么写的吗?到了最后是指乙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却中途放弃(分担犯罪行为),还是与甲有犯意联络但还没着手实行即放弃(预备)?
若是后者,则乙可能成立杀人罪之预备犯,若是前者则可能成立杀人罪之共同正犯。


mui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2-26 18:48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2题 不要把乙写成立杀人罪之预备犯 多写多错....
      就写乙是否成立共同正犯就好 分着手   或着认为没着手

题目最后 最好认为是没着手   有时间再补充 分有无着手

因为题目没写着手 又没写其他叙述能解释为已着手 就代表没着手   罪疑唯有利于被告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8-19 00:33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然乙之退出,依实务见解,已放弃犯行之共同正犯,必须阻止其他共同正犯达成犯罪既遂,使能主张刑法第27条第二项减免其刑。

实务 似乎是指 已着手后之退出   因为此时行为分担 一人着手已经大家都着手了 才有能否终止未遂的问题   如果大家都没着手 此时退出 物心皆断 完全斩断彼此犯罪分配连接关系 就已经不会是共同正犯了 此时他人着手 跟退出行为人已无关 故无须讨论终止之关系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8-19 00:4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281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