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07 個閱讀者
命理服務》 數位論命舘 | 免費排盤 | 星僑易學 | 五術書籍 | 線上論命 | 影音論命 | 八字命書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數 | 周公解夢 | fackbook 粉絲專頁 |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zxing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修行][分享] 《現世報律例》是上天治世之嚴律重典,眾人必須加倍警覺與防範
  一般由仙佛降著之鸞書除了闡理說法,亦有勸告世人向善之苦口婆心,除此之外,現世報律例更是明令宣佈貫徹執行,因此,世人應當心存危機感才是。這就好像當初政府對於騎機車戴安全帽,頂多只是宣導,眾人卻是愛理不理,我行我素,但是自從發佈政令貫徹施行之後,若不遵守法規戴安全帽,就只有等著被罰款懲處,後來果然收到風行草偃之成效,大家漸漸守法遵行。安全帽之事小,但是現世報之施行譴罰卻不可輕忽,因為這是一部治世之重典。
  現世報律例針對善惡之計算,《補敘現世報律例》書中明示,日常間實行一利他之事,記為一好事,十好事即一善,十善即一德;事有大小,攸關轉運消災植福之資糧大小;至誠而行,習慣於自然,有加倍登記之機。另外,關於所犯罪過之登註,例如日常間無心之損傷於他人,記為一小惡,亦以十進位累進;又例如有心付諸行為致他人受損,記為一中惡;殺人強盜等等,悉為大惡。同一事件持續犯行,可連續且加倍登註;起心動念於惡,雖未實際行動,已登註一小惡,此念不消,持續且倍數累進登註,切宜戒慎之。登記滿十中惡,即生血光意外災晦等,十大惡不出三年,凶星必至! 文昌帝君於書後語中談到:「列述監察標準,俾使眾生有所了知,免除天律劇變之後誤觸新法。本書之著業已告竣,雖未如天律舊版規格如《玉曆寶鈔》及《功過格》等一事、一罪列述清楚,但吾將新律所本之依據,輔以今時所發生事件加以對照及標註;並以昊天新律主要精神所在,加以闡述而成書。所願者,乃眾生閱書之際不生教條式之書目而厭煩、而囫圇,甚至失之交臂;一旦誤觸新法,悔之莫及,大失 昊天仁憫之念!」
  舊版現世報(附註)與新律例略作比較,舊制除了削紀減壽之外,尚非輕易降下禍端,至於新律例,採用三層進位之累計方式,犯罪達標就降下禍患災晦以為懲誡,比起舊制似乎更快速降臨災譴而嚴格。舉例來說,假設吃不完的食物直接往垃圾桶裡丟,記為一小過,某人一年三百六十五天經常如此,約略估計,三年累積下來差不多超過一千次,換算之後已經累計達十大惡的標準,根據書中所示,犯滿十大惡不出三年災星必至,也就是說,一個經常丟棄食物的人,在現世報律例頒行之後,可能六年內就會遭遇重大劫禍之懲處,比起現世報對於暴殄天物之舊制施罰(附註),以減壽為主,又比起以往隔世報或宿世報,由於機緣不聚,可能一輩子都不會遭受相關報應,必須等死後冥司判罰或未來世獲致貧餓或飢荒等等之惡果,方受果報。
  再舉例來說,討債集團進行暴力討債歐打凌辱受害者,或者詐騙集團實行詐騙手法得手,假設記為一中惡,某人平均一個月犯行一次,累計大約一年就已經達到十中惡,根據律例,即受血光或意外等災禍之施懲,對於遭受傷害的被害者而言,猶如有冤得伸,多少亦撫慰其心,有助於減輕地方上怨戾之氣的累積凝聚,相較於現世報舊規,懲罰更為快速。往昔對於這般惡霸之徒,平民百姓多是敢怒不敢言或者積鬱難消,只能見其逍遙法外,不知何時才能繩之以法,如今令其快速遭受懲惡條例之施罰,彰顯公理之正義,可讓眾人更相信因果報應之真實非虛,並且增長改惡向善之決心。
  觀世音菩薩於《因果病象印証之新註解》第六篇告訴我們:「所謂『功德解』是何功德?解何災事?在舊律中確有對治,但是新律已是以標準程度,如:大善德化大凶災,小善事化小災晦。因而眾生只要記取此一原則,當可助益道程順遂。附註:功德者,三佈施悉皆是;更可廣泛針對舊律及因應新律。」觀世音菩薩另於第一篇提到:「現世報律例主要精神,乃在霹靂手段行雷霆之嚴律,以懲頑惡,…往昔隔世報之討報,在受報者而言,尚有緩衝,並能先有警訊,俾得懺悔化解;但是現世報則無此契機!因為「現世報」必定屬於重業,一旦達到施懲標準,雷霆譴罰即至!」於第四、五篇亦提及:「今時天律改為現世報,若惡行之業債牴觸現世嚴律,則其報象雷霆立至,恐已無往昔隔世報猶有緩衝及誠懺化解之機。」由此可知,一旦屬於「重業緣熟」,有時候甚難有轉寰的餘地,尤其是現世報之施懲,更是如此。因此,平日應當勤行於修積善德以抵銷業障,並且正信於因果報應之道理,經常自我檢討反省,一旦遭逢拂逆之事則更該加倍自我審察,不該總是以倒楣或運氣不好搪塞,或者只知怨天尤人,而錯失了可以藉此有所警惕進而改革過失且趨吉避凶的機會。同樣的,當福報彰顯之時,譬如抽中樂透彩,不該總認為是自己運氣好或者老天爺特別眷顧,而應該細思其因果脈絡,福顯即是善功善業所轉化而成的福運或福氣,有此思悟則更能勤修善行而懂得以福養福,可使未來之命運長保安泰與祥和,不致於樂極生悲。況且平時勤於修功培德,必然有助於化解或避免夙累惡業之成熟,使災禍消減於無形。
  天律實行現世報已久,但是舊制並無新律例那般簡明嚴速的律例規制與審判法則,雖然早已經加速加重討報,但是世人往往視而不察,或者半信半疑,不信因果者大有人在。如今現世報律例頒行,頒降新律例,除了讓眾生有更清楚易懂之法則可以遵循,降譴更為迅速,亦表示上天不會寬緩,沒有模糊地帶,只要觸犯達標,立刻依照律例規則降懲嚴辦。雖然不一定風聲鶴唳,但是已經讓人心驚膽跳。《因果病象印証之新著解》第二篇提及:「因為天律改為現世報,因此加速;並且由繁入簡,已不再由冥司審斷而後隔世、甚或數世始報)由於因果架構加入此一律例之催化,因而「動力加速、果報加重」,此即為現今眾生需有明悟其變動之處。…」
  上天依照現世報律例施行賞善與罰惡之後,對於平時精進修善之人來說,如沐春風,倍感福增,但是對於平日造惡不斷之人來說,比起過去安逸時期,難免倍感驚駭。不管是否有緣得見現世報律例內容,任何人在遭逢災患之時,只要還不是非常嚴重的災禍,若能夠心生警覺而自我檢討反省日常之一言一行,持以真誠懺悔之心念,災患較易有趨緩之機出現,這時若再能決定洗心革面且堅定實行,並且力行諸善與積功培德,如此定然可以使禍患減輕,轉危為安。《因果病象印証之新註解》第四章提到:「…時時存心行善,時時懺悔夙昔所造諸惡業,如此可消弭夙世因果之緣熟,更可不觸現世報律例。眾生勉之!」由此可知,關鍵在於懺悔與造善,而且平日就要培養,否則臨時抱佛腳會有資糧困乏的問題,恐怕未及彌罪即已遭懲罰。
  我們日常間常有諸多惡習,雖然只是小過,勿以惡小而為之,因為積沙可成塔,若累積小惡成為大惡,觸犯現世報律例而遭受重罰,並非不可能;因此,即使僅是小事,亦不可輕忽而縱容,當宜努力自我檢視。再且,現世報律例之頒行,按照三層進位之計算以及迅速施懲,必然給予塵世一番整頓,短時間內或許尚未能改換清新氣象,但對於造惡不止與恃惡猖狂之人,絕對是一記當頭棒喝,嚴格掃蕩而不寬待,只要觸標即予以痛懲,若尚有悔悟之機,即當速醒,真誠懺悔以祈求遠離禍患,就怕是遭受重懲而難有轉寰餘地,徒嘆欷噓。
  假若社會上充斥著造惡之徒,則更容易凝聚成共業災厄,引動眾生之共惡浩劫,致使未來世道可能倍加風險。相反而言,眾人若能有此警惕,以作未雨綢繆之警覺,而成下定決心革改之動力,奉行謹遵,改過遷善,那麼誠如拱衡雜誌三百一十二期 太上道祖所開示:「雖曰:嚴律。然則末法時期,治魔氛之亂世,乃有關皇之嚴律。天律(律法),盡在保護善良,因此眾生依律謹行,則人間何啻淨土,實無需耽慮…」也就是說,現世報律例是要保護良善以及懲罰作惡之徒之用,並不是要製造恐慌,況且上天有好生之德,總願世間百姓咸能沐浴於平安祥和之境地。倒是,自助天助,還得世人努力自覺自醒才行。
  地藏王菩薩於《現世報律例》序文中提到:「雖然霹靂手段有失仁厚,但非天意不憫,治亂世用重典!因而際此末法,天降寶書,實為先仁厚、而後霹靂手段使出。」由此可知,現世報新律例之施行,已經開始在你我周遭啟動執行,因此日常間之行為舉止,當宜嚴加防範,戰戰兢兢,加倍警惕於心才是。有關現世報律例,可以詳研《現世報律例》、《補敘現世報律例》、《因果病象印証之新註解》三本鸞書。

  附註:擷錄於天律聖典中,現世報舊制之片段。原序,「夫冥加之刑,身受而世未之見也。轉世加之報,身受之而自身且昧矣!世尤未之知也,未之見,未之知,則以為無。故施之以速報、現報、顯報烈報、以徵之,夫何無之之云乎?」解釋:地獄之刑罰在世時看不到,轉世之苦報彼時亦迷昧不知是受報而且現在更不知道未來轉世之苦果,因此誤以為沒有因果報應,故天律施以速報、現世報、明顯慘烈苦報,使清楚看見惡果之報,這樣還會說沒有因果報應嗎?
  卷四第十二,侵人所愛,…以上諸條,小者以直記過,十錢一過,千錢一罪,十罪奪壽祿一算。大者一事奪三算。甚者一事奪一紀,或屬妻子人口,或致傷人性命者,立降災禍,罪對之外,仍令填還。 
  卷二第十,其以語言害人者,分其誤事與否?有無性命,而定其輕重。…其損人事者。一言一大過,十過一大罪,一罪折一算,十罪一紀。
  卷五第十三,暴殄,…以上諸條,賤用天財,暴殄天物之罪,計其分定日用之外,以直妄用之數,滿五十罪奪一算,百罪三算,因其過犯,定其等差。男化女質,女化畜類,得轉人身者,皆困阨飢寒,拖衣落食,罪重者輪轉四生,形彙如其所造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21-03-09 16:3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6436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