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374 个阅读者
04:00 ~ 4:30 资料库备份中,需等较久的时间,请耐心等候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筱玟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贴图大师奖
头衔: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净空法师讲课, 孔明神数解签
推文 x44 鲜花 x8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狗狗][保健] 怀孕狗狗的护理
兽医师可以在配种后三周藉由超音波, 或身体检查得知是否怀孕, 藉由全面性的腹部检查得知胎儿的正确数目或狗儿的健康情形. 但在超过4周后, 由于母体子宫变大后, 就不容易用手去正确的判断. 而目前宠物也尚未有验孕试剂

怀孕期间狗猫也需定期驱虫, 心丝虫预防,及防蚤计划. 目前市面上已有很多产品对怀孕犬猫也是安全的, 但含除虫菊或有机磷或无标示怀孕期间安全测试者, 怀孕母狗及授乳母狗均须小心, 使用前必需详加阅读说明书并与兽医师讨论.在怀孕期间不要接种疫苗,若特殊情形怀孕疫苗只能用死毒疫苗.

如果宠物怀孕期间的状况很好, 那么生产的危险性就会大大降低., 某些难产的问题最常发生于小型玩具犬或大头短鼻狗如英国斗牛犬(English bulldogs). 必要时需要剖腹接生, 此外体重控制也是很重要的, 因为大部分的难产问题都发生于肥胖犬猫身上, 虽然怀孕期间不宜减重, 因此唯有规律运动可帮助体重控制. 怀孕母犬维持运动对分娩有帮助, 散步就是相当不错的运动. 在怀孕末期散步时间得缩短, 因为狗妈妈可是很容易疲惫的, 特别是胎儿数多的时候.太激烈的运动并不适合, 增加腹部创伤的危险及胎儿的紧迫.

饮食方面, 许多饲主习惯于怀孕初期即开始大量进食, 但其实是不必要的,怀孕的前六周, 除了平常喂食的成犬食品并不需要额外增加卡路里含量. 怀孕最后1/3阶段(六周后) 由于胎儿快速成长, 最好缓慢的增加热量的摄取到原来的1.5倍, 市面上为怀孕母犬及幼犬调配的配方即是不错的选择如希尔思宠物食品R幼-母犬食品, 六周后由于子宫膨胀, 胎儿占据腹腔的空间, 母狗可能无法一次吃下很多的食物, 最好少量多餐(一天4-6次)以减少胃肠不适, 随时备碗干净的饮水则是需要的.

近几年来兽医师并不鼓励在怀孕母犬的食物上直接添加营养剂如维他命或其它矿物质等) .事实上,近来发现有多种维他命或矿物质对胎儿的发育是有害的或可能会引发怀孕相关的并发症如:

一. 过多的维他命A 可能与某些先天性的缺陷如唇颚裂相关 ,维它命D 可能会危害母体内钙的活动

二.过多的维它命C 可能会干扰骨骼发育的正常过程, 因为狗狗本身可以制造足够量的维他命C, 因此添加维他命C几乎是不需要的.

三. 某些繁殖专家仍然坚持要添加钙给怀孕母畜, 这的确是相当危险的. 母畜并不需要增加钙量, 只要单纯的增加能量摄取就足以满足所需. 体内过多的钙量, 通常发生在喂食含钙量高的食品, 会干扰副甲状腺素对钙正常的储存及代谢.怀孕末期给予过多的钙剂都曾被报导与授乳母犬的子癫有关(低血钙). 过多的钙也曾被报导与难产, 小狗软组织的钙沉着有关及关节异常. 听起来是否非常讽刺, 钙的添加事实上反而得到反效果.因此怀孕期间若非兽医师指示, 最好不要给予钙剂, 除了维他命和矿物质的禁忌外, 药物的使用在怀孕期的第二周至30天内也应特别留意. 在怀孕期间不管任何一个阶段给予药物, 好坏之间都应小心衡量. 最好与兽医师讨论.

分娩的预测通常是在第8-9周, 可以藉由量数天体温来预知生产日期. 分娩前12-24小时前, 由于助孕素降低, 体温也会跟着降低. 降低到36.5-37通常是一个征兆. 体温的下降是暂时性的, 因此最好每天早晚两次体温以确实观察. 分娩前通常食欲也会下降, 无需特别担心也不要勉强进食, 只要在旁边准备一些食物, 想吃的时候就不会饿着了, 接下来就得开始准备大箱子准备产房, 最好选择安静区域, 箱内放些毛斤, 碎布并保持干净. 准备迎接新生命的到来!
-------------------------------------
我还未遇过狗狗怀孕的问题..欢迎有经验的会员来畅谈狗狗怀孕经喔!!



*..-痛苦使人沉思,沉思使人智慧,智慧使人对生活比较易于忍受-..*

强力推荐☆五岁的心愿(OSEAM)☆[影片]美丽画面描绘如同抒情
      散文,勾勒自然和生命循环,赢得全世界观众的泪水与掌声!!

助读书之经咒(心经+记忆咒)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5-02-15 19:5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0319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