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kevin200e於2006-04-4 15:42發表的 有關本票問題:
如果 本票是在20年前簽的 其他基本該有的都有
不過沒有寫到期日 那張本票現在還有用嗎??
先將票據法第三章中關於本票之款式敘述如下
票據法第120條規定如下
I 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 一定之金額。
三 受款人姓名或商號。
四 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 發票地。
六 發票年 月 日。 七 付款地。
八 到期日。II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III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IV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V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VI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樓主表明本票未載明到期日,依本條第2項規定,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但因已過20年,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所以...20年.....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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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如上...若有不足或錯誤...有請版主或本科系之專才指導並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