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kevin200e于2006-04-4 15:42发表的 有关本票问题:
如果 本票是在20年前签的 其他基本该有的都有
不过没有写到期日 那张本票现在还有用吗??
先将票据法第三章中关于本票之款式叙述如下
票据法第120条规定如下
I 本票应记载下列事项,由发票人签名:
一 表明其为本票之文字。
二 一定之金额。
三 受款人姓名或商号。
四 无条件担任支付。
五 发票地。
六 发票年 月 日。 七 付款地。
八 到期日。II未载到期日者,视为见票即付。
III未载受款人者,以执票人为受款人。
IV未载发票地者,以发票人之营业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为发票地。
V未载付款地者,以发票地为付款地。
VI见票即付,并不记载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额须在五百元以上。
楼主表明本票未载明到期日,依本条第2项规定,未载到期日者,视为见票即付。
但因已过20年,依本法第22条第1项规定....;见票即付之本票,自发票日起算,三年间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
所以...20年.....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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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如上...若有不足或错误...有请版主或本科系之专才指导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