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515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adase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SaintChris于2006-04-5 22:03发表的 :
实务上只要有存在债权,就不会构成窃盗罪。

但是也不能超过太多吧,我想超过太多应该还是告的成吧?
(这个部份请大大们帮忙解除小弟的疑惑^^)
因为超过债权就不属于债权人的了,所以要去搬也要小心这个问题吧!


如有帮到忙请献朵花吧~没帮到先sorry~帮了倒忙请原谅别气哦!最少..小弟也是好意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IANA | Posted:2006-07-21 00:30 |
g78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lsunyu于2006-06-4 17:34发表的 :

......??? 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那这样不是暴力讨债合理化了??
这样不是会跟宪法(人身自由)相冲,而且跟宪法相抵触,不是以宪法为最大??

这两条其实是连贯的...当某人在欠你钱的时候..在你"还没"诉求于法律之前..你找到这个"某人"..
而这个某人有要逃跑的动作...你可以押着他或使用必要的手段...限制他的自由...但尽量以非暴力为主..
限制他的自由后...你必须尽速的诉请法院处理...意思就是你不能一直押着他..你必须直接带到警察机
关或法院...去告他.......这样才不会跟宪法抵触...因为你是合法保护你的债权...如果他是诚心跟你处
理...跟你到法院...或用其它方式跟你处理...债权人又何必押着他去法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1-14 04:21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468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