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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742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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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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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诉法的问题??
1.刑诉法369和398
2.刑诉法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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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2-10 10:59 |
lawman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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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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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第369条及398条分别为第二审及第三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时所为之处分行为。原则上上诉审法院可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亦可自为判决,此即为其规定。
二、第399条就是第三审法院可以发回到第二审及第一审之情形。
三、第400条就是第三审法院可将案件发交与非原审之情形(包括可以发交第二审或是第一审的情形)

其实这四条条文不是很复杂,用心体会一下应该就可以了解。

以上拙见,仅供参考。


缘聚缘灭,人生似云!
事缓则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2-16 2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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