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39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uper78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为何一般社会普遍不相信司法
台湾司法承袭旧国民党时代司法 落伍的司法考绩绩效 以和解作绩效 司法官一人独大自由心证 反观邻国新加坡陪审团制 岂容法官一人独大.自由心证冤判冤狱层出不穷.台湾司法制度落后 司法考试只要会读书即可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02-28 17:19 |
binhom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3 鲜花 x5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super780于2007-02-28 17:19发表的 为何一般社会普遍不相信司法:
台湾司法承袭旧国民党时代司法 落伍的司法考绩绩效 以和解作绩效 司法官一人独大自由心证 反观邻国新加坡陪审团制 岂容法官一人独大.自由心证冤判冤狱层出不穷.台湾司法制度落后 司法考试只要会读书即可出任司法官员 一生平步青云待遇优渥 却无严格道德规范.以致司法官员弊端丛生.要知道司法官员深熟法律.知法犯法.跟本很难查获
一般百姓涉及刑法如果理由充足据理力争法官皆以"有罪推论"草率判决一眛要求两造和解.以致含冤莫白.还要屈于司法官员淫威以刑法法条"犯后态度良好(据理力争即是犯后态度不佳)"最后依"犯后态度"法条压迫下才有可能轻判.为何一般社会普遍不相信司法 由此可想而知了

有好有坏吧,毕竟“无为又不治“的传承,不是说改就能改的 表情

像我这种劳工阶级的小百姓,只能“想开点“ 表情

毕竟日子还是要过 表情


Maybe~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4-06 22:13 |
chaodetes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super780于2007-02-28 17:19发表的 为何一般社会普遍不相信司法:
台湾司法承袭旧国民党时代司法 落伍的司法考绩绩效 以和解作绩效 司法官一人独大自由心证 反观邻国新加坡陪审团制 岂容法官一人独大.自由心证冤判冤狱层出不穷.台湾司法制度落后 司法考试只要会读书即可出任司法官员 一生平步青云待遇优渥 却无严格道德规范.以致司法官员弊端丛生.要知道司法官员深熟法律.知法犯法.跟本很难查获
一般百姓涉及刑法如果理由充足据理力争法官皆以"有罪推论"草率判决一眛要求两造和解.以致含冤莫白.还要屈于司法官员淫威以刑法法条"犯后态度良好(据理力争即是犯后态度不佳)"最后依"犯后态度"法条压迫下才有可能轻判.为何一般社会普遍不相信司法 由此可想而知了
我觉得是人的因素,而非司法的因素﹗
大大的看法当然有你自己的看法,没有一定的对错﹗
1.譬如陪审团制,我以前一位国际公法的老师,他提到,陪审团制一定好吗﹖(那老师是留美的博士)现在美国都在检讨他们的陪审团制度了﹗当然要在这详细说明太冗长了﹗
2.司法官一人独大﹖现在都采合议制,法官无法一人独大啦﹗除非刑事的简易程序,这点如果我没记错的话﹗
3.若单已涉及刑法来谈﹗大部分的法官仍是无罪推定啦﹗(我说大部分是指遵守法律规定的法官,这也就是我前面说的,是人的因素非法律因素)
4.以前我上郑逸哲老师的刑诉时,他说了一个问题蛮有趣的﹗他说法律规定是无罪推定,但是,检察官若都无罪推定,就不要去调查案子了,因为都无罪推定嘛~所以其实无罪推定是讲给法官听的﹗检察官应该是有罪推定,然后去调查搜集证据来支持他的心证,然后才决定起诉不起诉﹗
4.陪审团制系属海洋法系的制度,而大陆法系没用这套﹗大陆法系在法学上最严谨的国家,应该是德国跟日本,他们也没陪审制度,一样运作的很好﹗所以这应该是综观各国的国土民情来决定﹗没有一定的好坏,我觉得还是回到人的方面﹗
5.小小的故事来说一下民众的想法不同﹗(忘了是在哪本书看到的),在德国﹗若一个人逃漏税被抓,去找律师,律师一定先问,你逃漏了多少,我来帮你看看可否补完税后不要被另外处罚﹗而在台湾,却认为,我找律师,律师就要完全帮我解决,包含不用补税以及不会被处罚﹗(可是注意,逃漏税本身已经违法了,所以有点像是叫律师帮他,让他违法又不用被处罚))我也是台湾人,看到这个故事,还真脸红了一下﹗
其实每套制度都有他的发源跟演进,没有一定对错﹗就连宪法的总统制好还是内阁制好,也都是不一定﹗说总统制好,可是全世界实行总统制而被肯定是成功的只有美国,绝大多数还是内阁制~可是你说总统制一定不好,所以只有美国成功,那又未必﹗所以还是要看各国自己的国土民情风俗习惯来决定﹗
所以在台湾,司法(或是说法律)不被相信,我觉得是人的问题而非全然是制度的问题﹗


[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7-04-13 17:46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04-12 17:54 |
lawman0099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3 鲜花 x7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站在实务的立场上,除了人的因素外,我觉得上有一些大环境的问题存在。
譬如说:有一个这么「好」的立法院,又有这么多「素质好的」的立法委员,每天每个立法委员都努力于自己「所应尽心尽力的工作上」,那么你想法官据法以为裁判的品质能有多好?
法官是不可以自己造法的,而是要依据法律所规定方得以判断被告是否违法。
想想我们国家的法典,是由那些人所造出来的,而每次看到新闻所大家争吵的话题,就不由的对这个国家法律有点丧失信心。
当然每一个单位中,必然有好的人相对的也有一些素行较为不好的人,无可否认存在于每一个角落里。
「法官也是人,不是神」,这些话在法庭上常常可以听到法官们自己陈述自己的心声。
被告说他是无辜的,但是他又提不出证据来证明他的无辜,纵观整案却也可以大致上了解被告应为无辜,但是被害人却又指证历历说被告的不是。试问:如果你是法官,你将如何自处?
答案往往是:法官谕知被告是否有和解之意愿(如为可以和解之案件),但是如此一来,常常就被外界误认法官不认真办案,其实身在其位,方可以了解到法官之用心之苦。
倘法官判决被告较轻之罪,被害人就认为「法官是否有收黑钱」,台湾社会真的有这么多的黑钱吗?
结论当然是上诉到上诉审法院,结果全民买单,因为浪费了诉讼资源。
综观上述,我觉得国人的法治观念尚未有达到一定的程度,这是一个重要关键。就像逃漏税,国人聘任律师要他帮他打赢官司,不用再缴税。是否了解到逃漏税本来就是壹个违法的行为。

国人普遍缺乏自我反省的能力,且法治观念不够,又有如此「有为」的立法院,当然司法官的素质亦有良莠不齐之处,所以造成今日国人或有对于司法品质之疑问。

以上拙见,仅供参酌。


缘聚缘灭,人生似云!
事缓则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4-15 10:22 |
chaodetes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lawman0099说的真好,所以我文章后面亦有提到,〝非全然〞是制度问题﹗制度求其健全完备殆无可能,只能在〝尽可能〞的范围去照顾、保护所有人,而不是专为个别的人量身定做﹗
但是问题相对就出现了,再完善的制度,只要是人来操作这套制度﹗就多多少少会有问题﹗这也是人性的射幸性~所以尽可能还是希望人要懂得自省才是﹗
举个小例子,前阵子不是发生一件遗憾的事,一个女生(好像也蛮出名的,只是我忘了她是谁),不是因为开庭时,法官问她认不认罪﹖结果事后她觉得法官这样问她,是法官已经认为她有罪,案件的发生是她的错,所以愤而自杀身亡﹗
这种情形就像lawman0099说的,国人法治观念普遍不足,很多事情凭感觉﹗殊不知,吴淑贞出庭,法官第一句也要这样问﹗(至于为何法官一定要这样问,请自行找参考资料)﹗然后你想,死者家属是不是就此认定司法逼死他女儿﹖然后新闻报出来,越来越多人肯定是司法不公造成的,却没有去思考一个法律为何要这样定﹖当然,法律一定有不足的地方,在某些权益相冲突的话、一定有某些权益会被牺牲掉﹗世事总难全嘛~
我只是比较倾向,是人的因素居大多数,〝非全然〞是制度问度﹗
另外,楼主提到自由心证,可是其实就像大部分的人一样,误解了自由心证的意义﹗自由心证并不是说法官想怎样就怎样﹗(虽然大部分很多人似乎都是这么想)
自由心证简单来说,自由心证其实是在否定自由法定证据主义,心证的的意思其实是论证,亦即依据自然法则、经验法则、逻辑法则(论理法则)来判断﹗
举例言之:当一个犯人被抓到时,全身无伤好好的﹗然后出庭时,检察官提出被告的自白书当证据﹗可是被告出庭时,全身淤青有伤口,然后抗辩说自白是因为被刑求才写下自白书﹗(当然法条有规定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因我仅是举例说明,所以请暂时别太计较...)法官此时可依据自由心证来否定自白书﹗
若是采法定证据主义的那个时空背景,自白书就是最有力的证据了﹗谁管你刑不刑求﹖
可是因为〝自由心证〞4个字,使得许多人误会法官可以恣意妄为,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其实自由心证不是这个意思﹗
所以综观言之人的因素也罢,大环境也罢、制度设计问题也罢﹗如果每个人有法治观念﹗会守法、能守法,也许就不会有那么多问题了﹗
所以一件事情发生,有时候需先想想是不是自己的问题,
诚如lawman0099提到,国人普遍缺乏自我反省的能力,且法治观念不够,又有如此「有为」的立法院,真的是很赞同这句话啊﹗不过...立法委员也是国人选出来的,这种苦果,只能自己承担了﹗总有那么点怨不得人的感觉~
呵呵~但是要每个人有法治观念、又守法,只怕这才是很难的问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04-15 18:5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514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