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6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racy081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公寓禁养宠物问题
我的所有权状登记日是6/6/2006,社区在在6/24成立管委会并决议禁养宠物。
管委会认为我在10月申请装潢保证金,认定我在11月搬入,所以要我一周内处理宠物。
请问在法理上我究竟是何时入住?因为法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03-05 13:38 |
寂寞候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如此
刑法不溯及既往,民法则不同
况且你的所有权状,仅仅是在证明你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而已
法律上尚有所谓的「居所」及「住所」的认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3-05 15:49 |
tracy081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会提不溯及既往是因为去年台北板桥曾有此一判例,法官以不溯及既往判住户赢。
所谓居所以及住所又分别如何定义呢?入住的事实又该如何举证?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3-05 18:38 |
寂寞候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二十条 (住所之设定)
  依一定事实,足认以久住之意思,住于一定之地域者,即为设定其住所于该地。
  一人同时不得有两住所。
第二十二条 (居所视为住所1)
  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居所视为住所:
一、住所无可考者。
二、在中国无住所者。但依法须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居所视为住所2)
  因特定行为选定居所者,关于其行为,视为住所。

至于入住如何举证,个人是不太清楚
最简单的就是,如果你有变更户藉地(一般讲的迁户口)的话,就由变更日起计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3-06 00:58 |
tracy081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先说声谢谢!
那以我目前实际的情况来说好了,我的户籍在A地,但是几乎没有住在户籍地,实际上都住在B地,所有帐单等通讯地址皆寄往B地,目前管尾会有纷争的C地是我所购入的房子,偶而会过去住,请问法院会认为我到底住哪里?我在买下这房子时并无禁养宠物规定,这样能成立吗?还有管委会要如何证明那是我的狗?在未经证实下,我可以反控诬告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3-06 01:34 |
寂寞候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先说声抱歉
因为您的问题超乎我所能回答的部份
个人学习法律相关学科时间并不长
所以无法完整回覆您,也担心回覆错误而误导了您
由你上述的情形,个人认为B地才是你的住所
至于,你在买在C地时并无禁养宠物规定
禁养宠物规定是由管委会会同住户投票决定之(一般而言是如此)
禁养宠物规定,并不是决定于你购买时,买卖条约是曾附带这一项
而是在你入住时,当时的管委会透过大楼住户会议是否有决议此项规定

再来,你所称「诬告」部份
原则上,管委会只是开一张改善单给你而已,并不是向你「提出告诉」
既无「告诉」何来「诬告」?

再者,管委会如何证明那是你的狗
管委会只是「就一定所见之事实」对你发出改善单
管委会并不需要证明那是你的狗,只要管委会曾遇见、或是往后再看见你带着那只狗
或是邻居时常不定时由你家的方向听见狗的声音,或是邻居目睹该狗进出你家而且不止一次
管委会只「认定所见之事实」,并不需要证明那只狗是不是你的
当然,只要你家不再曾出现狗,不再有别人看到你带着狗,不再有人听到你家方向有狗的叫声
你同样不需要证明那狗是不是你的,因为,没有人认为有狗存在的事实
换言之,没有人曾目睹或接触「有狗存在之事实」,自然就没有这方面的问题
如果真的不是你的狗,那也不会是管委会需要证明狗是不是你的,而是你该证明该狗不是你的
至于,狗到底是谁的,那并不是重点,而是,狗到底存不存在?,如果存在,到底是不是住在你家?

以上所述,仅供参考,若您非常坚决并且在意如何解决
应当询问专业法律人士,以寻求正确解决之道


[ 此文章被寂寞候在2007-03-06 05:1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3-06 05:10 |
tracy081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并不会误导啦,法律不外人治,每个法官的解释也会不同,就算问问执业律师,他也会『附带』仅供参考,来此不过是想多听听各种声音,互相讨论,能多得一些心得。

我认为本社区的问题来自管委会,他以为社区他在管,他说得就算,大家要听他的,意见不合就当作是找麻烦,抓到把柄犹如见猎心喜放大扭曲事实,他认为违规的事就开口闭口要告住户,还说被告就是有错,被告就是有罪,被告就是会输,被告要负担诉讼双方所有费用,他视为眼中钉的邻居就被他塑造为恶邻。虽然知道他也不能对我们怎样,但是那些荒唐逻辑,实在令人好气又好笑。

或许也会有人说,那就罢免他,可是住公寓的人大都自扫门前雪,或说这社会也缺乏正义感,干嘛多管闲事,甚至在主委的带头下,不明就里的会有人跟着起哄耍机车(比方有种邻居,不准楼上的半夜十二点以后洗澡,还真的报警),这社区真闷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3-07 00:53 |
rt8001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9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可以利用调解委员会做调解,另外何时入住这个问题基本上不重要,重要的是区分所有权大会决议禁养宠物的吗?有列入规约吗?如果没有列入,就可以不鸟他,否则,必须经调解委员会做调解,而不像动辄就说如不xxxx就送法院处理那么严重啦!如果还有不甚了解的话,可以到营建署网上查询。


点下面的连结就是对我最大的回馈,并不花你半毛钱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请支持小弟开版(有关社区管理或社区生活上的相关问题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3-08 03:1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57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