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67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uchiahui51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刑法實例新聞>下下策 逐「盧」客 吃上刑責
中時電子報更新日期:2007/11/13 04:39 記者: 陳俊雄
 在高速公路上讓乘客下車,進而造成乘客摔入溝中溺斃,如何論罪一度讓檢審傷透腦筋。最後承審法官拋開遺棄罪觀點,以張文凱具有職業司機「身分」,而許某之死又和張姓司機逕自讓他下車且未積極預防死亡後果發生有關,才會變更法條改依業務過失致死論罪

 許文定在高速公路上逕自下車、摔入溝中、溺斃,搭載許某的計程車司機張文凱,在許某下車後消極地未給予施援,雖已構成「帝王條款」之稱的刑法「不作為犯」要件。問題是,接下來該用哪一項法條論罪?

 這宗乘客下車溺死水溝命案,和先前中和交流道女子強行下車遭撞死案最大不同點在於,前案女子強行下車時,駕駛根本無法在瞬間制止;但本案張文凱其實可以透過其他作為,避免死亡意外發生,他卻採取離開現場的最下策,才會吃上刑責。

 從實務觀點來看,張某消極不作為而致死可能構成三項刑責,分別是:本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違背義務之遺棄致死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遺棄致死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的「業務過失致死罪」。

 檢方起訴要旨認為張文凱「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因而致人於死」,但此說到了院方卻遭推翻,原因是,許某之死並非張文凱積極作為所致,而且無論是否為「無自救能力」者,在高速公路上行走都相當危險,和遺棄致死罪要件多有不合。

 另外,張文凱只想早早脫離喝醉酒亂「盧」的許某糾纏,並無積極犯意要把許某丟下車,以最輕本刑為7年徒刑的「違背義務之遺棄致死罪」,未免過於嚴苛。

 幾經轉折,最後承審法官以張文凱事後未在現場警戒、亦未報警處理而逕自離去,在「對可預見結果能防止而不防止」下,選擇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5月徒刑並得易科罰金。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13 18:15 |
cb255652556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是很不錯的資料喔,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2-24 00:1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60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