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8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0nobu131ee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文件签属的有效性-保证人
第一次踏足法律版有两个问题想询问

1.台湾的法律中对于文件的有效性是单单签名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1-26 20:49 |
lai260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法有关签名之规定:
民法第 3 条   (使用文字之准则)
        依法律之规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写,但必须亲自签名 。
        如有用印章代签名者,其盖章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号代签名者,在文件上,经二人签名证明,亦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
另有关保证人如何免除保证人地位,民法相关保证人权利义务规定颇多,大约有25条,主要有:

第 750 条 (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
        保证人受主债务人之委任而为保证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时,得向主债
        务人请求除去其保证责任:
        一、主债务人之财产显形减少者。
        二、保证契约成立后,主债务人之住所、营业所或居所有变更,致向其请
          求清偿发生困难者。
        三、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者。
        四、债权人依确定判决得令保证人清偿者。
        主债务未届清偿期者,主债务人得提出相当担保于保证人,以代保证责任
        之除去。
其余相关规定请自行参阅750条以下之规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1-27 07:56 |
0nobu131ee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多谢回应 再请教一下
你条文中列举的主债务人
1.
甲方 与乙方约定 乙方在特定情况下在限定额度的情下况可以向甲方融资(乙 在特定情况下 会欠 甲 一笔钱),但是其中又写明让C当保证人
那么主债务人是指乙方吗

2.那么乙方跟C 可以不顾甲方的意见 单方面解除C的保证人身份?
3.如果必须甲方(债权人)同意 那么有何方式可以解除

4.详细情况是亲戚A与他妈妈B去证卷公司 办理"户籍住址变更"
股户是 B
结果行员拿出一张户籍地变更的文件
但是除了B签名外 竟然以要紧急联络人的名义 要我亲戚A 在"保人"那行签名
当时询问时证卷员推说是文件那栏位还没改是紧急联络人
而我亲戚A也竟然真的签了下去

回来谈天时才问出来

而目前B仍在该证卷公司正常买卖股票 同时B与证卷公司"没有任何欠债"

我的疑问是更改住址为何须要 保人 怎么都说不过去
但是亲戚A已经签下去了 要如何去让证卷公司同意更改


[ 此文章被0nobu131een在2007-11-27 14:0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1-27 13:53 |
lai260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主债务人就是证券公司的开户人,也就你说的B,保证人就是A。虽然这个债务还没有发生实际的金额,但他是保证将来如有债务发生时,若B还不出钱来,就由A代还的意思。
一般而言,会当别人的债务保证人都是至亲好友,碍于情面的关系不好意思拒绝。
现在要办理证券公司的融资,可以改用B自己的不动产设定最高限额抵押(一定额度内),A可以意思表示向证券公司表示不愿再任保证人,提出声请。

以上仅供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1-27 20:29 |
0nobu131ee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七百五十四条
就连续发生之债务为保证而未定有期间者,保证人得随时通知债权人终止
保证契约。
前项情形,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后所发生主债务人之债务,不负保
证责任。


再请教一下
之前看过相关条文,有一条是说
1.如果该保证人的保证义务是没有设定时间的
2.如果该时间点保证人没有因保证人关系而要背负债务的
3.那么该保证人可以向甲方申请去除保证义务

我想问 实务上我亲戚该怎么做,
可否直接提出(寄出)存证信函给该证卷行,以该条文为据 声明此后不再负该保证义务?


[ 此文章被0nobu131een在2007-11-28 11:2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1-28 11:10 |
lai260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法第754条确实有如上的规定。
先确定有无订有期间,然后再决定
一、等届期后不再续约任保证人
二、立即向证券公司提出声请解除保证人,向该证券公司寄出存证信函通知。

以上发言,仅供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1-28 14:1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124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