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38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hn70536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96地方特考,五等法学大意第49题
49.依据现行刑法之规定,对于老幼之处刑有所限制。下列关于老幼处刑之叙述,何者正确?

(A)18岁以下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B)满80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C)18岁以下人犯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者,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D)满80人犯罪者,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得减轻其刑。


----

考选部答案是B...

我因为想到刑法第18条第3项(满八十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所以选D

请问降子,可以去跟考选部申诉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2-26 16:49 |
akole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鲜花 x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六十三条 【老幼处刑之限制】
未满十八岁人或满八十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

你要看的是 第六十三条
解释D答案


刑法周老胖说,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换句话说我国法律是给懂他的人钻的。
人不犯我,我必让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12-26 17:06 |
nofofge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第18条第3项

满八十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意思是说,满八十岁人不论犯何种罪及其刑期如何,均得减轻其刑。

而(D)选项为:满80人犯罪者,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得减轻其刑。

那如果反面解释,是不是本刑不是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就不能减轻其刑了呢?

所以(D)选项应该不太通。

P.S 虽然这一题我也是选(B)~~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6 17:07 |
y_pien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69 鲜花 x100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nofofget于2007-12-26 17:07发表的 :
刑法第18条第3项

满八十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意思是说,满八十岁人不论犯何种罪及其刑期如何,均得减轻其刑。
.......
『得』的意义为,『可』或『不可』,法官依证据判断。而不是『均得』。

这题是纯粹考法条『内容』,而不是『意义』。


表情 感谢你的浏览,更感谢你的鼓励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2-26 17:36 |
飞儿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也是选D
不过以
▲第六十三条 【老幼处刑之限制】
未满十八岁人或满八十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
所以选B是正确的!
A错在18岁以下应是“未满18岁”
B正确
C错在“未满18岁”及“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D错在条文并没有写“得”所以应该是“应”
这样解释可以吗?
表情
陷阱实在太多!我法学大意分数也很差!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0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大放送!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6 19:52 |
cb255652556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您.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1-30 06:07 |
crazy707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呼~~~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8-10-02 11:5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582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