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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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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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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教96基5稅務法規12題...
李先生申報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共有營利所得$100萬,土地出租之租金所得80萬,買賣A車之財產交易所得40萬,
同年度買賣B屋之財產交易損失有200萬,請問綜合所得總額為多少?? (考選部公佈:C 180萬)


疑問:綜合所得總額為:十大所得 減除 免稅所得,我認為「營利所得 100萬+ 土地租賃所得80萬+財產交易所得40萬」=220萬

      請問在這裡,財交所得為「凡財產及權利而取得之所得」,為何買賣A車的財產交易所得不可計入??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12-27 09:57 |
KS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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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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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所得:不須減除成本、費用,以100萬計入
   租賃所得:可扣除實際成本費用,若無附費用証明,以43%為成本費用率,
        故80萬*(1-43%)=45.6萬計入
   財交所得:出價取得者,依交易成交價,減除取得成本,以40萬計入
  綜合所得總額:100+45.6+40=185.6萬   
                    -->約180萬
 
表情   考試時怎麼就是忘了43%, 初等加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12-27 23:56 |
胖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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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好像怪怪的 表情
應該是 綜合所得稅100+土地出租租金80=180萬

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特別扣除額的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

綜合所得總額為:十大所得 減除 免稅所得,我認為「營利所得 100萬+ 土地租賃所得80萬+財產交易所得40萬」=220萬;但李先生同年度買賣B屋之財產交易損失有200萬,依所得稅法第17條可扣除40萬的財產交易損失,220-40=180萬 表情


關關難過,關關過
堅持,能打敗許多的不可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30 10:28 |
oh2266k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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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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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金收入成本費用只能扣抵地價稅  不適用43%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以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因此 財交所得不計入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07 1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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