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31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lk372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問法條意義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服勞務者,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01-10 13:50 |
jog0425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鮮花 x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給你看立法解釋,你應該就會懂了。
[pre]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查民律草案第七百十七條理由謂僱傭契約之成立,必應規定明確,始杜無益之爭論。報酬為僱傭之一要件,故為人服勞務,不向人索報酬者,不得以僱傭論。例如子為父母服勞務。非因報酬而然,即不得謂之僱傭契約。然有非受報酬不服勞務之情事者,仍應視為僱用人允給報酬。至報酬額之多寡,如無特約,可依公定傭率或習慣相沿之數而定。此本條所由設也。[/pre][pre]反正意思就是說,沒酬勞就不工作,換言之,請人工作就要給報酬。
[/pre]


改變自己,面對自己的問題!!
一個人的態度會決定一個人的未來!!
失敗是把鑰匙,開啟美好的將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0 16:4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77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