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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elokel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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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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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民法…婚姻效力如何…
甲夫與丙女通姦,甲之妻乙因而訴請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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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1-10 16:40 |
我真的姓朱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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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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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uic.com.t...w07.html

通姦是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之一,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配偶得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通 (相)姦罪的告訴。

民法親屬編於87年6月17日修正時,考慮婚姻自由,以及通姦子女身分的困擾考量等,刪除了民法第986條及第993條的規定,民法第986條原規定,如因通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通姦者不得與相姦者(即第三者)結婚,否則前配偶可以在通姦者與相姦者結婚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他們兩人的婚姻(民法第993條)。

民法修正後,刪除了這兩條含有強烈的報復主義的條文,所以若夫妻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於離婚後,依現行法律的規定,是可以和第三者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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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們可以結婚,而你問的效力,
既然他們可以結婚他們就可以書面結婚,當然就有婚姻效力,
問的效力應該是指甲男與丙女結婚有無效?
而不是指禮儀式、登記式婚姻之有無效,所以甲男與丙女結婚,
這個結婚就是指登記結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1 02:03 |
victor_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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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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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之前的民法對通姦之後的婚姻還有這樣的規定!!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上海 | Posted:2008-01-11 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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