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52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freedomfl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业务侵占的问题_今年初考问题
甲为某公司会计,因业务关系,经常去银行提領钜款。甲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乙鼓动甲挪用银行提領的钜款,并献计谎报遭抢。甲依计而为。问如何评价甲乙的行为? 
(A)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1-21 19:00 |
现在是怎样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鲜花 x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为某公司会计,因业务关系,经常去银行提領钜款。甲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乙鼓动甲挪用银行提領的钜款,并献计谎报遭抢。甲依计而为。问如何评价甲乙的行为? 
(A)甲为业务侵占的正犯,乙没有业务上的身分,为普通侵占的教唆犯
(B)甲为业务侵占的正犯,乙虽无业务上的身分,仍为业务侵占的教唆犯
(C)甲为业务侵占的正犯,乙为业务侵占的间接正犯
(D)甲乙均为业务侵占的共同正犯

业务侵占罪究竟是属于「纯正」身份犯或「不纯正」身份犯?应依刑去31第一项OR第二项呢?


依小弟拙见:

纯正身分犯:犯罪必须具备某种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之人,始可能实施,此种犯罪,称「纯正」身份犯。
甲之职务为某公司会计,因其职务关系,始能作为。
又刑法§ 335侵占罪之成立以具有持有之身分为前提。

刑法§ 29I 教唆犯: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
即教唆他人犯罪,使他人发生犯罪之决心。

刑法§ 31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
            关系,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
刑法§ 31I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这刑法§ 31第一项跟第二项详细的涵意就请高手帮忙解答了!

故甲为业务侵占的正犯,乙虽无业务上的身分,仍为业务侵占的教唆犯。
小弟觉得答案应该是(B)

考选部跟补习班的答案各是什么呢?
虽然我没去考试,但小弟我也很好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1-21 21:41 |
现在是怎样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鲜花 x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关于

刑法§ 31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
            关系,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
刑法§ 31I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28年 上字 3441号 及 2536号 判决
解释刑法§ 31之身分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如刑法§ 335侵占罪)
之适用为"共同实行犯罪",并"共图其利益"。

此案例乙仅为提供甲犯罪手段,使之有犯罪决心,并无说明乙亦有得取犯罪之利益。
故乙应无与甲为共同正犯及其为间接正犯之身分,应为教唆犯。

有遗漏或错误之处再请高手指正,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1-22 12:3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08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