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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問~~這句敘述對嗎?(行政法)
訴願人得逕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
這句敘述對嗎?(答案是對的)

訴願法第58條有說明到"應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所以不是應該是原行政處分機關-->訴願管轄機關 ???


我叫單(ㄕㄢˋ)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24 0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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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單子於2008-01-24 08:53發表的 問~~這句敘述對嗎?(行政法):
訴願人逕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
這句敘述對嗎?(答案是對的)
重點在得,表示兩種情況都有可能。把得去掉便成逕(直接)就只對一半。
訴願法第58條有說明到"應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所以不是應該是原行政處分機關-->訴願管轄機關 ???
原則上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對於該處分均得提起訴願。
然有些行政處分,依某些法律之規定,不符該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必須先經過某些程序。
例如:
1、大法官釋字第382號所謂之申訴。
2、稅捐稽徵法及各種內地稅法上之復查。
3、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及貿易法之聲明異議。
4、專利法之再審查,商標法之異議或評定
5、藥事法及兵役法施行細則之複合等。
稱為訴願先行程序,此類當事人須先用盡上述之訴願先行程序之救濟後,使得提起訴願,否則受理訴願機關將予以駁回其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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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自己太完美
給自己20%缺點
別讓自己太執著
給自己20%隨風漂流 . .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01-24 0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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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ze2900的回答,貼在這裡給大家參考^_^

*特別事項須經原處分機關之意思,主要是讓原處分機關有再次審查其行政處分是不是違法。
因此可先由原處分機關發現後,直接由原處分機關撤銷就好,不用再上訴到訴願管轄機關
以疏減訟源,維持行政效率。
*應該要這樣說,這些事項經過先行程序後,他已經經過這些先行程序了
不用再跑一次(原處分機關已經知道了),跑第2次是因為原處分機關,在先形成緒認為他的行政處分
沒錯,所就可以直接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我叫單(ㄕㄢˋ)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24 13:16 |
ju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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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們的說明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7-27 0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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