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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in123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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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行政法选择题一问....
1.行政处分须经申请始得作成,未经申请之当事人于事后提出申请者,行政处分效力如何?
  A.无效
  B.有效
  C.经补正后有效
  D.一部无效,一部有效

  答案是 B 其详解为:程序瑕疵的行政处分构成得撤销之原因,但在未撤销前,行政处分之效力不受影响

2.作成行政处分,其他机关应参与而未参与,但事后其他机关已参与者,行政处分效力如何?

  A.无效
  B.有效
  C.经补正后有效
  D.一部无效,一部有效

  答案是 C   其详解为:该处分之效力及经补正而有效


这2题有差别吗..答案为何不一样....烦请解答..


3.公务员具有下列何种情形应依职权自行回避?
  A.亲家为事件之当事人时
  B.未婚配偶为事件之当事人时
  C.連襟为事件之当事人时
  D.大学同窗为事件之当事人,且曾为该事件之证人时

答案是C(我能理解)...但在蔡宪文所编行政法(概要)的课本,里面答案是D..其详解为...曾为该事件之证人依此详解...D的答案似乎也对啰..但我看公职王的考古题和考选部的答案只有C..并无更正.....
请问D的答案..是否正确呢..


[ 此文章被jimin1234在2008-02-21 16:0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8-02-20 12:07 |
shitman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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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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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14条:
违反程序或方式规定之行政处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条规定而无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补正︰
一、须经申请始得作成之行政处分,当事人已于事后提出者
二、必须记明之理由已于事后记明者。
三、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已于事后给予者。
四、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委员会已于事后作成决议者。
五、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其他机关已于事后参与者

行政程序法第110条第3项:
行政处分未经撤销、废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继续存在

从这两条看起来,我觉得1.2.的答案都是B耶,理由就跟第1题的详解一样。


而第三题的答案:

回避可以分成三种:

1.自行回避(行政程序法第32条):
公务员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
  关系者为事件之当事人时。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该事件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
  人之关系者。
三、现为或曾为该事件当事人之代理人、辅佐人者。
四、于该事件,曾为证人、鉴定人者。

2.申请回避(行政程序法第33条):
公务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得申请回避︰
一、有前条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回避者。
二、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
前项申请,应举其原因及事实,向该公务员所属机关为之,并应为适当之
释明;被申请回避之公务员,对于该申请得提出意见书。
不服行政机关之驳回决定者,得于五日内提请上级机关覆决,受理机关除
有正当理由外,应于十日内为适当之处置。
被申请回避之公务员在其所属机关就该申请事件为准许或驳回之决定前,
应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应为必要处置。

3.职权回避(行政程序法第33条第5项):
公务员有前条所定情形不自行回避,而未经当事人申请回避者,应由该公
务员所属机关依职权命其回避。

从上面写的看起来,我跟您的看法一样也认为C、D两个都对呢。


[ 此文章被shitman0930在2008-02-21 19:1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2-21 19:14 |
李明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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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题
作成行政处分,其他机关应参与而未参与
我想应是用行政程序法第112条一部无效全部无效
因为行政程序法第111条无效之行政处分
第一款不能由书面处分中得知处分机关者
而"其他机关应参与而未参与"有部分符合该条件
故于未补正时属无效
以上是我个人推论
希望有大大提出更合理的解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2-21 23:29 |
cerita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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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 好怪唷 我也觉得这些答案超奇怪的 而且好像都一直会出来
那是只能死寄了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2-22 18:56 |
jimin123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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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还有没有行政法高手..有其他的看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3-09 2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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