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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与行政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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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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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行政处分与行政契约???
行政机关与人民缔结行政契约时,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契约无须明订人民给付的特定用途
B人民给付须有助于行政机关执行其职务
C双方给付不一定相当
D不得替代行政处分之作用
答案:A
D『不得替代行政处分之作成』..........是对的
但下面法条说可以替代吗........很矛盾???
行政程序法136: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分所依据之事实或法律关系,经依职权调查仍不能确定者,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并解决争执,得与人民和解,缔结行政契约,『以代替行政处分』
行政程序法137第二项:行政处分之作成,行政机关无裁量权时,『代替该行政处分』之行政契约所约定之人民给付,以依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得为附款者为限。第一项契约应载明人民给付之特定用途及仅供该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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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2-23 16:49 |
s812445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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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双务契约之特别要件)
三民出版小六法(与人民缔结行政契约应符合之规定)
行政机关与人民缔结行政契约,互负给付义务者,应符合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契约中应约定人民给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给付有助于行政机关执行其职务。
三、人民之给付与行政机关之给付应相当,并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
行政处分之作成,行政机关无裁量权时,代替该行政处分之行政契约所约定之人民给付,以依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得为附款者为限。
第一项契约应载明人民给付之特定用途及仅供该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第一百三十六条 (缔结和解契约之特别要件)
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分所依据之事实或法律关系,经依职权调查仍不能确定者,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并解决争执,得与人民和解,缔结行政契约,以代替行政处分。
[ 此文章被s812445在2008-02-23 22:0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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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8-02-23 21:53 |
cb2556525565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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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很不错的资料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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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8-02-24 00:15 |
jerry_23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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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题的正确答案
是否应该是B...不是A
经过上述解释后
我怎么想都不觉得答案是A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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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2-28 19:04 |
utslam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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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下也觉得应该是B才对
行程法第137条就是说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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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2-28 1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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