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45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小室哲栽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6 鲜花 x1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法定代理人」与「监护权人」
请较各位大大,刚接到朋友问说「法定代理人」的问题,
因朋友与夫已离婚数年,突接获健保局来函催讨孩子的健保费,
且注名朋友为「法定代理人」,若不缴纳要送行政强制执行处,
朋友因已离婚数年,孩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3-19 22:31 |
Amoeb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06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放弃监护权并不等同放弃亲权,放弃监护权的一方仍应有对小孩教养的权利与义务。
就像你朋友对小孩的探视权仍是法律所赋予,小孩对其母(你朋友)仍有继承权。
你朋友于缴纳小孩的健保费后,可用为小孩之利益,原监护人已不适任为理由,诉请法院改定监护人。


[ 此文章被Amoeba在2008-03-20 20:36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8-03-20 20:17 |
聿岚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13 鲜花 x5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法代和监护权人是不同滴!而且,亲权不可以抛弃,
建议您向法院提起改定监护人呗


祝大家金榜题名~
别忘了给楼主鼓励的献花及推荐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3-23 10:4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22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