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arelier於2008-04-13 12:24發表的 : 劉姓工程師到案後否認刻意散佈網友機密資料,指稱因作業疏忽才造成駭客入侵。警方偵訊後除依妨害秘密罪嫌移送。這段才是我 注意的重點,這表示就算是網站管理人,在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況下,對該網站的用戶,有負一定的民、刑事責任,如今己有法律明文規定,這樣警方才有法源可以移送,重點是~真的移送內看來以後網管不好作了~ 有業務風險了~
下面是引用upside於2008-04-13 13:23發表的 : 他又不肯 感覺是來亂的最後店長出面 雖然沒事但要考慮是否以後每個客戶來 都要簽署條約呢.......
下面是引用minieudaemon於2008-04-14 23:38發表的 : 給二樓的upside大大建議您製作一份定型化的契約....把一些權利義務以及說明都寫在上面....最重要的是要註明...客戶的重要資料要自己保存...維修不負責保存電腦裡的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