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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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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当事人不得以合意停止诉讼程序的诉讼一问。
下列何种行政诉讼之当事人不得以合意停止诉讼程序?(91初)
A撤销之诉
B确认之诉
C给付之诉
D以上均不可
答案:A......请问有法条依据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4 17:12 |
L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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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行政诉讼法 (民国 96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第 183   条 除「撤销诉讼」外,当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诉讼程序。但行政法院认有维护公益之必要者,应于四个月内续行诉讼。
前项合意,应由两造向受诉行政法院陈明。
不变期间之进行不因第一项合意停止而受影响。


﹒°.﹒‧° ﹒°.﹒‧° ‧°☆∴°﹒°.﹒‧°
      ╭~~*╮ (((((   
      /( '-' ) (' .' )﹒
       /■ ..../■  
____________√√ ...√√_______ 
○oo。海水...捉住幸福ㄉ尾巴○oo。
   ○oo。我把遗憾留在昨天
      因为人生总是向前行○oo。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4-14 1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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