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8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irs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SOS,承租之土地上果樹之果實屬誰所有之規定,請問哪本學者或教授的書有提?
如題,不知道有沒有前輩能夠不吝告知,哪本學者或教授的書有提到承租之土地上果樹之果實屬誰所有之規定,
盼請前輩指引,感恩不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4-16 00:45 |
irs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抱歉,漏打了,是承租人於承租之土地種植果樹,該樹上結實纍纍之果實屬誰所有之規定,請問哪本學者或教授的書有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4-16 00:49 |
yag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你要不要回去補習班找老師比較快~我之前是上陳治宇老師的課
你可以先向老師請教,是不是自己哪邊疏忽了,或是真的題目有值得討論空間
我相信老師人都很好的~若他也覺得有問題,老師會幫忙的,至少之前陳老師都很熱心的幫忙
畢竟大家都是考生,不是做學問的,所以你還是問老師,畢竟他們比較專業
要快點喔,2分可以說是上榜關鍵,尤其在這種考試,成也2分,敗也2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16 10:09 |
yag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對了,irse你在台中嗎?若是,你可以去找賴農為老師,他一定可以幫忙的
你問的問題屬於民法類,若你在台中,去看他哪時候上課,向老師請教!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16 10:12 |
amyhsiao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是公路佐級的法學第11題目,我覺是答案錯了
要不我就是要租地種農物,付了地租種的東西又是別人的
那我不就作白工了嗎?
以上純屬個人拙見,
還是請有智慧的大大回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4-16 14:50 |
vantea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參考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果實如『尚未採收之前』仍為土地之成分,仍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惟在租賃或地上權之情形,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採收權,自可取得『分離後』果實之所有權。另另附一實務上的判例:「48台上1086:土地所有人本於所有權之作用,就其所有土地固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如將所有土地出租於人而收取法定孳息,則承租人為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在租賃關係存續中,即為其權利之存續期間,取得與土地分離之孳息。」
要看題目是『尚未採收之前』還是『分離後』而異囉。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8-04-16 21:2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01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