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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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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刑事訴訟法---再審權人的定義,問題討論。
下列何者是刑事訴訟法賦予犯罪被害人之權力?(95初等)
A提起告訴
B提起公訴
C提起再審
D押被告
答案:A........我覺得C也是吧
以下兩法條指出檢察官.受判決之人.自訴人(犯罪被害人)
有讀刑事訴訟法的人給點意見吧:)

427(聲請再審權(一)-為受判決人利益)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428(聲請再審權人(二)-為受判決人不利益)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
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
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
自訴之人,為前項之聲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19 16:16 |
flygh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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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有獨立的地位

受判決之人.~~>指犯罪行為人,非犯罪被害人

自訴人(犯罪被害人)~~>
除非犯罪被害人開啟自訴程序,要不然程序進行多由檢察官進行
且若提起自訴而可提再審亦限422條第1款的情況,
並不像檢察官全面性一般符合再審事由均可提起,故非其權利

嗯嗯~~應該是這樣唄~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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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 (by 巧剪人間情) | 理由: 感謝答案提供解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19 1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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