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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卡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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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问题
请问各位大大~~
行政法问题~土地管辖有分"专属管辖"和&q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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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卡卡兔在2008-05-16 21:4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5-15 23:52 |
飞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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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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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不动产专属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行政程序法第12条第1款:关于不动产之事件,依不动产之所在地。)
(违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6款为无效)
例:某甲买一块位于台中市之土地,至高雄市办登记,该登记无效。
非专属管辖:除专属管辖以外之土地管辖。
(行政程序法第115条: 行政处分违反土地管辖之规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而无效者外,有管辖权之机关如就该事件仍应为相同之处分时,原处分无须撤销。)
例:甲之户籍位于高雄,台北市国税局竟向其课税,但即使是高雄市国税局亦会课相同税目及数额。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16 00:36 |
ju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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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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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一楼大大的说明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7-26 2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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