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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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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民法244条-债权人撤销权,请帮忙解说:)
1.债务人所为之无偿行为,有害及债权者,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2.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
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3.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于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
,不适用前二项之规定

第3项不懂,可否举实例说明:)感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6-01 14:31 |
PICA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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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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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于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不适用前二项之规定

这项主要是在说明如果1.非以财产为标的 (例如身分行为 像是结婚 离婚 收养..)
                          2.仅有害于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 (例如原本买卖之a屋债务人后来又卖给其他人)
债权人不得向法院声请撤销其法律行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6-01 18:30 |
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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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回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6-10 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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