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692 個閱讀者
命理服務》 數位論命舘 | 免費排盤 | 星僑易學 | 五術書籍 | 線上論命 | 影音論命 | 八字命書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數 | 周公解夢 | fackbook 粉絲專頁 |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甲乙丙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3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修行][討論] 修習菩提心的根基
首先修前行
在修習這個法教之前,必須先思量人身珍貴難得、無常及輪迴過患來做為前行。
一、人身
此刻,我們俱足殊勝人身的十八種特質,是非常難得的。如果能夠把握機會,正確地修持佛陀的法教,就如同俗諺所說:
用得妥當,此身為渡往解脫彼岸之船,
用不妥當,是令我們停泊在輪迴之錨。
此身乃一切善與惡的媒介。
從追求覺醒的觀點來看,生而為人的好處遠超過投生天界的神。在天界的眾生以甘露為食,如意樹能圓滿所有願望;既無疲憊,也無困難,既無病痛,也無老邁。在這個時代中,已獲得證悟和即將證悟的千佛,都是俱足八暇十滿的人,而不是神。再說,人身不是靠強迫或隨機得來的;它是正面行為的結果。由於眾生很難做出正面行為,因此殊勝人身確實難得。雖然如此,我們現已獲得人身,遇見佛法,走上修行的道路,並且正在接受法教。但如果我們無法修習這些法教,聽聞法教本身不會讓我們從輪迴中解脫,面對生老病死的困境時,也不會有任何幫助。我們生病時,如果不遵照醫師的處方,即使醫師隨伺在側,痛苦也不會消失。
二、無常
如剛才所說,如果忽略佛法的修持,佛法就沒有用處
。此外,生命脆弱無常,因為死亡及死因不確定,我們隨時會離開人世。或許我們會想:「啊,等年紀大一點再修行吧。我現在還年輕,我要過一般的生活,賺錢,超越對手,幫助朋友等等。」事實上,我們未必能夠活到年老。只要想一想同輩就好了。有些人可能在幼年夭折,有些人在工作崗位上,或因其他理由英年早逝。而我們自己也未必長命百歲。
再者,相較於畜牲,獲得人身幾乎是不可能。如果你在夏天檢視一塊泥土,你可能會發現,裡面的生物數量可能比法國的總人口數還多!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說,單單以數量來看,人身非常難得。我們應下定決心修持佛法,不要把生命耗費在無意義的活動上。
藉由人身來成就佛法,如同跨越汪洋,尋獲珍貴珠寶
,滿載而歸;旅程的艱難也獲得回報。空手而返多麼可惜!如今我們擁有殊勝的人身,發現了佛陀的法教。透過上師的加持和慈悲,我們已能聽聞、研讀並修持佛法。但是如果我們把全部時間用於俗世之事:從商、耕田、超越敵人、幫助朋友、期待重要的職位等等,在死亡之前沒有挪出時間修行,一如入寶島卻空手而返。這是多麼不可思議的浪費!因此我們要想:「我不要錯失良機,趁我擁有這個珍貴機會,我要修持佛法。」當然,終身修持佛法是最好的。但是如果不能的話,起碼要好好皈依,因為皈依是佛法的精髓,同時可以關閉墮入下三道之門。佛法是普世良方,可以應用於任何困境。因此,修持佛法是最重要的。
此刻,由於語言的差異,各位無法了解我所說的話,但你們都知道,我正在給予一些教導。等我走了以後,一切會被翻譯出來,然後你們可能會想:「那位喇嘛教了一些重要的事情,我必須把它付諸實修。」如果你們真的可以每天實修,那麼我的解說就會有意義。請大家確實用心留意。
三、輪迴過患
快樂與痛苦的經驗,皆是正面與負面行為的結果。要盡量摒棄惡行,培養善德。
就連住在草裡面最微小的昆蟲也希望獲得快樂,但它不知道如何積聚快樂的因─正面的行為,也不知道如何避免痛苦的因─邪惡的行為。當動物互相廝殺啃噬,是出於本能地做出負面行為。牠們希望快樂,但牠們所做的一切
,都是在造作痛苦的因,也因此不斷受苦。這是牠們無明與迷妄的程度。但如果能真正讓牠們看到真相,牠們會絲毫不顧自己的性命,完成每一項能帶來快樂的善德。佛陀法教的精髓,即是要清楚了解什麼是應做的行為,什麼是應摒棄的行為。
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法教。
此刻,我們都困在迷妄的狀態中,因此我們應該認清自己多生多世一直到今天所犯下的一切惡行。而且從現在開始,要避免從事惡行,不論其大小,如同我們應該避免讓刺跑進眼睛。要時時檢查自己的行為:犯下任何負面行為,要立即懺悔;從事任何善行,要迴向他人。要盡已所能不做錯事,盡力積聚善業。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7-12 09:4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5998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