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2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unnyca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行政法]请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的体制
97高考三级行政法
第16题:依政府资讯公开法之规定,下列何者不应公开?
1台中市政府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7-20 22:06 |
daiz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政府资讯公开法第二条第二项
第一项第十款所称合议制机关之会议纪录,指由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之成员组成之决策性机关,其所审议议案之案由、议程、决议内容及出席会议成员名单。

又依劳委会组织条例第15条及第16条规定:
第 十五 条  本会置委员七至十一人,由行政院遴聘之,聘期二年,为无给职。
第 十六 条  本会委员会议职权如左:
一、关于劳工政策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劳工行政计画方案之审议、考核事项。
三、关于劳工法规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主任委员或委员提议事项。

劳委会的委员并没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只有"委员会议"才有职权

又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第2项规定
本会委员应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于任职期间应谨守利益回避原
则,不得参加政党活动或担任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之职务或顾问,并不得
担任通讯传播事业或团体之任何专任或兼任职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9-26 14:0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322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