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化妆品 当成试用品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30/2/6h8.html日期:2008/7/30
民众使用后出现红肿、发痒
喜爱到百货公司化妆品专柜免费试用化妆品保养品的民众,小心拿到有害皮肤的过期试用品。台北市议员李彦秀上午提出警告,包括碧儿泉、植村秀、倩碧、娇兰等多家知名化妆品业者,提供的部分试用品有过期情况,过期天数从两个月到一年多不等,使用后可能会有红肿、出疹子的过敏反应。
一名郑姓男子,日前趁百货公司促销时,到新光三越A8馆免费试用碧儿泉化妆品的男仕沐浴胶,岂料只把试用品擦在手上,就发生皮肤红肿、发痒等反应。
有的过期时间长达1年5个月
本来他以为是自己对化妆品过敏,后来查问医师自己并无过敏病史,经询问、比对后发现,原来是试用的试用化妆品过期所致,而且过期时间长达1年5个月。
台北市议员李彦秀接获投诉后,派出助理分别到新光三越A8、A11馆及SOGO百货公司BR4实地查访,发现包过碧儿泉、倩碧、SISLEY、植村秀、高丝、兰寇等多个专柜给消费者的试用品,超过使用期限,过期日期从2个月到1年5个月不等。
每一项查访到的试用品过期个案,助理都拍照存证。至于其他百货公司专柜是否有提供过期试用品,市议员表示限于人力,她无法得知。
进口保存期限自标 不易查觉
李彦秀表示,目前专柜的化妆、保养品几乎都是进口,保存期限只标示在进口商自行黏贴的外包装上。放在专柜供试的商品,自然没有标示使用期限,消费者自然无法得知,一般民众基于对百货公司或专柜品牌的信任,更不会查觉试用品是否过期。
李彦秀议员指出,根据卫生署「化妆品之标签仿单包装之标示规定」,除了产品名称必须在外盒包装及容器皆标示,包括制造厂、进口商、用途、用法、批号及大家最关心的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都只需标示在外包装,不需在容器内包装标示,消费者拆封后若没有妥善保管外包装,根本无从得知化妆品使否已经超过使用期限,消费者在血拼之余要多注意。
针对台北市议员李彦秀指控百货公司提供的免费试用品有过期情况,卫生局药物食品管理处长姜郁美表示,化妆品的使用期限,不论是标示在外包装或容器上均可,卫生局无法可罚。但如果厂商贩售的化妆品、保养品,不论是正品或试用品只要过期贩售,将依法处罚,最重可处以厂商6万元至1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