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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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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2008「马祖之美」摄影比赛  (97/10/15 截止收件)

图 1.



【比赛资讯】

活动网址: http://www.matsu.idv.tw/pri...t=55912&p=1
截止收件: 97/10/15
个人评等: ★★★★

【比赛详情】

「2008马祖之美摄影比赛」活动简章

一、主   旨: 为了深入了解马祖地区景观与人文的特色,透过珍贵的镜头留下美好的纪录;特邀请全国各地摄影团体及爱好摄影的人士,来马祖参加本摄影比赛活动,以增进离岛的艺术素养及人文气息。

二、主办单位:连江县政府、交通部观光局马祖国家风景区管理处

三、承办单位:连江县政府文化局

  联络电话: 083-622148--107图书艺术课

四、参赛资格:凡爱好摄影人士均可参加。

五、作品规格:冲放5*7吋彩色相片(幻灯片请自行冲洗放大参赛),参赛作品不得装裱、格放、叠片、加色、抄袭、拷贝、电脑合成等。凡得奖作品,必须缴交原底片或正片、光碟片,未缴交者视同放弃得奖资格。参赛作品一律不退件。

六、收件地址:请参赛者将作品(5×7之照片)装袋,以挂号邮寄或亲自送件方式,寄送至「连江县南竿乡马祖村五号,图书艺术课收」(信封上请注明摄影比赛字样)。

七、收件日期:即日起至97年10月15日止(邮寄以邮戳为凭)。

八、奖励方式:

    第一名(一位):奖金新台币三万元、奖状乙面。

    第二名(二位):奖金新台币二万、奖状乙面。

    第三名(三位):奖金新台币一万元、奖状乙面。

    佳作(二十名):各得奖金台币一仟元、奖状乙面。

    入选(二十名):各得奖状乙面。

九、评审方式:由连江县政府邀请相关摄影专家五人择期于民俗文物馆,公开评审。得奖作品除专函通知得奖者外,并在马祖日报公布得奖名单。

十、着作权属:得奖作品及原稿底片之着作权归主办单位所有,主办单位依着作权法得行使一切重制及公开展示之权利,均不另致酬。

十一、作品归还:作品如需退件(入选者除外),请附回邮信封(贴足额邮票),并写明收件人地址、姓名、邮递区号,否则恕不退件

十二、颁奖时期:另行通知。

十三、参赛规则:

1. 作品背面请浮贴报名表,报名表可至连江县政府文化局网站下载或自行复制,并写明所有资料否则取消参赛资格。

2. 连作作品不予参赛,并不得经电子影像合成处理。参赛作品每位参赛作品限六张,第一、二、三名以不重复选取为规则。

3. 参赛得奖作品须交付原稿底片或光碟片(2700*2160pixel以上电子档案)及着作权让与同意书以供审核,作品限未参加过其他比赛获奖及公开发表,或作品财产权已被买断者请勿参赛,并不得盗用他人作品参赛,经发现将取消资格,取消之奖项不再递补,如已领取奖项,主办单位并得追回原奖项,若违反着作权相关法令部份参赛者应自行负责,概与主(协)办单位无关。

4. 得奖作品及原稿底片之着作财产权归主办单位所有并有重制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编辑权及出租权等有偿行为之权利,且均不另致酬。未按规定缴交者不得领奖。

5. 凡担任本摄影活动评审者或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比赛。

6. 参赛者视同承认本办法之各项规定。

7. 得奖人领取奖金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扣缴所得税。

8. 凡参赛者均依本府比赛办法之各项规定办理。

十四、本简章如有不当或不足之处得随时修正补充之。

简章下载http://www.uart.org.tw/uart/show/to...es/T971015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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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aa) | 理由: 发表奖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8-04 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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