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244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weet69112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關於民法物權789條疑問
各位先進好,小弟對民法物權789條的袋地通行限制: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 | Posted:2008-08-17 12:22 |
airflash 會員卡 葫蘆墩家族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4 鮮花 x3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法第787條,袋地通行權
此條為袋地通行權之原則,即是袋地為必要通行時,以損害最少的方式
通過他人之土地通行至最近的公路。然而,並非所有狀況皆是可以依據本條濫行通行
於是立法例上透過民法第789條之立法,指明袋地通行之界限,換言之,即是限制。

依據現行民法第789條之規定,簡略舉一例闡明
EX:甲自己擁有一塊A地,因讓與子孫或分割等情事,
    將A地分割成為A-1、A-2、A-3等三塊地給予乙、丙、丁三人

A:今乙所有之A-1土地為袋地,若依民法第787條之規定
  乙可以不選擇A-2、A-3通行,故意或無意選擇隔壁之B地來行通行
  立法上未避免損及他人,因此藉由民法第789條來限縮
  僅限於藉由A-2、A-3土地來通行,並依據本條第二項
  無需支付償金給予丙、丁其中任何一人。


備註:至於未來草案修正,其修正是參考實務判例之情況,即不在此多作說明


天秤之兩端,太極之黑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8-17 20:26 |
s882714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787 條
(袋地所有人之必要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民法第 787 條相關判例
1 裁判字號: 53年台上第 2996 號
要  旨: 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其情形不以土地絕對不通公路為限,即土地雖非絕對不通公路,因其通行困難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時,亦應許其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參考法條:民法 第 787 條 (18.11.30)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 (52年~54年) 第 192-19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08 頁

2 裁判字號: 57年台上第 901 號
要  旨: 系爭土地原屬兩造共有,分割後上訴人所有土地既為他人之地所圍繞,以致不通於公路,如上訴人出賣與訴外人部分之土地全無隙地可供其通行,而被上訴人之土地係與上訴人之土地相鄰接,且屬原共有地之一部因分割取得其所有權,按諸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及第七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自不能謂上訴人無通行被上訴人土地以至公路之權利。

參考法條:民法 第 787、789 條 (18.11.30)

第 789 條
(通行權之限制)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 (55年~59年) 第 278-28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09 頁

3 裁判字號: 75年台上第 947 號

要  旨: 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通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不容袋地所有人任意預為拋棄。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09 頁

4 裁判字號: 78年台抗第 355 號
要  旨: 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九條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

5 裁判字號: 85年台上第 1781 號
要  旨: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調和土地相鄰之關係,以全其土地之利用,故明定周圍地所有人負有容忍通行之義務。惟如土地嗣後與公路已有適宜之聯絡,而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周圍地所有人自無須繼續容忍其通行,土地所有人不得再主張通行周圍地。

備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 89 年 11 月 17 日由最高法院民國 89 年度第 1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民國 89 年 10 月 17日經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定以 (89) 台資字第 00668 號公告之。

參考法條:民法 第 787 條 (84.01.1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25 期 339-345 頁
參考資料 http://law.moj.gov.tw/Scripts/PQuery1B.asp?no=1B0000001787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8-30 13:17 |
02554313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1樓舉例所說  "立法上未避免損及他人,因此藉由民法第789條來限縮 僅限於藉由A-2、A-3土地來通行,並依據本條第二項 , 無需支付償金給予丙、丁其中任何一人" 

小弟有一事不明想請教大大, 如果僅限於通行A-2、A-3土地,在法律實務上如何判定該通行A-2或A-3單筆土地,或者甚至A-2+ A-3二筆土地,而且請求通行的合理面積如何計算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9-09 06:0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321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